道道網訊 近日,羅源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以投資理財為名的傳銷犯罪案件,曹某長等1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至二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1名被告人林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處刑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長于2017年5月創辦“DFC鼎盛國際”拆分理財投資平臺,因網站被舉報、封殺等原因先后更名為“DFC鼎晟學院”“ATF創博學院”“DAM學習平臺”,并不定期更改登陸網址。該平臺系以投資理財為名,以投資有高額回報且只漲不跌等宣傳口號作為誘餌,誘使他人注冊成為會員,收取會員費,會員間以先后加入順序形成上下層級,同時設定多種獎勵機制誘使會員不斷推薦新會員。
2017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間,被告人曹某長伙同被告人徐某、周某、黃某等18人開展以投資理財的名義,不斷發展會員騙取錢財的傳銷活動,通過管理員賬號從系統后臺設置積分再銷售給會員的方式獲利。經鑒定及審計,該數據庫查詢到的會員總數為1070807個,會員層級數為27層。各被告人非法獲利1億余元至46萬余元不等。
判決結果
合議庭審理后,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18名涉案傳銷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發展層級等方面進行考量,依法認定主從犯。同時,根據各被告人所參與犯罪事實、主從犯認定、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對其中的五名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其余從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八個月不等刑期,其中對六名從犯適用緩刑。
積極追贓
因該起傳銷案件涉案金額達60億元,贓款贓物數額特別巨大,于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堅持案件審理與追贓工作并重,一方面通過釋法說理,積極動員被告人家屬主動退贓,另一方面與公安機關協同配合扣押贓款贓物,全案共扣押、凍結贓款贓物共計1億余元,判決向被告人追繳違法所得1.7億余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出明確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隨著互聯網快速發展,傳統拉人頭式的傳銷也從小黑屋搬到了互聯網,發展速度更快,涉及范圍更廣。然而,傳銷形式雖然形形色色,但萬變不離其宗。廣大群眾在投資理財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強甄別能力,切勿輕信“一夜暴富”“高額返利”等騙術,防止深陷其中、害人害己。一旦發現傳銷活動線索或自己被騙誤入傳銷,務必要保持頭腦清醒,留存證據并及時報警,遠離傳銷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