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湖南衛視主持人杜海濤曾為網絡投資平臺“網利寶”拍攝數段視頻廣告,杜海濤粉絲穆先生觀看廣告后參與投資。后“網利寶”爆雷,杜海濤也因此被穆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
記者了解到,此前,杜海濤曾公開否認直接與“網利寶”簽訂代言合同,并在相關部門開展網貸平臺清退工作時,配合退回了他收到的102萬元服務費。此案一審法院認定杜海濤代言“網利寶”,但認為穆先生無證據證明杜海濤應賠償損失。2022年底,穆先生一審敗訴,其稱現已提起上訴。
粉絲觀看杜海濤廣告后投資
2018年,26歲的山東男子穆先生在多個視頻平臺看到,湖南衛視主持人杜海濤給網絡投資平臺“網利寶”錄制的多則視頻廣告。視頻中,杜海濤說著“投資網利寶、躺著也賺錢”等廣告詞。
穆先生此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從小就看杜海濤主持的節目,“因為杜海濤這個視頻,我認為他代言了‘網利寶’,才覺得‘網利寶’可靠并進行了投資——如果不是杜海濤,我根本不會投這筆錢進去。”穆先生稱,他共出資46381.80元投資“網利寶”。
公開資料顯示,“網利寶”是北京網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利公司)旗下在線理財平臺,于2014年9月上線。成立之初“網利寶”發展迅速。
據媒體報道,2019年5月17日,“網利寶”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立案偵查。而平臺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5月15日,“網利寶”累計成交金額高達259.7億元,借貸余額30.3億元,逾期項目數及逾期金額均為0;截至2019年4月30日,“網利寶”出借人數量40421人。
“網利寶”爆雷后,很多投資者都無法拿回投資資金,有投資者認為杜海濤是網利寶的代言人,試圖尋找杜海濤索賠。2020年7月11日,杜海濤工作室發布聲明稱,“網利寶”曾在2018年通過廣告代理商與其進行拍攝中插廣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簽過代言合同,合作前其審核了相關經營資質還注冊使用過產品,廣告合作早已結束,未再發布過此產品信息。
杜海濤配合清退工作退款102萬
相關案件材料顯示,2018年初,案外人甲乙雙方簽訂了一份《藝人拍攝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合作時間為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乙方藝人杜海濤配合甲方的植入需求,拍攝《快樂大本營》創意中插11條,服務費用總額為291.2萬元,其中3條每條34萬元。2018年4月17日,甲方給乙方轉賬3條的服務費102萬元。
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布了《關于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的公告》,要求自即日起,曾經或仍在涉P2P網貸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相關產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廣告代言人),盡快聯系該單位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并配合開展網貸平臺清退工作。
杜海濤確認其在2018年為網利公司拍攝過多條創意中插,實際播出創意中插為3條。2021年4月,杜海濤以轉賬的方式將102萬元轉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的銀行賬戶。
2021年1月18日,穆先生通過網絡問政舉報關于杜海濤在芒果TV代言“網利寶”廣告涉嫌違反《廣告法》的問題。當年2月9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答復稱,“網利寶”廣告主已被公安機關調查,經核查,芒果TV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將“網利寶”所有廣告自動全部下線。根據《行政處罰法》中“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該局決定對杜海濤在芒果TV代言“網利寶”廣告的行為不予立案。關于要求“網利寶”廣告代言人杜海濤賠償損失的問題,穆先生可向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后,穆先生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有訴求被駁回。
穆先生又向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杜海濤賠償他的損失46381.80元,以及投資收益暫計12888元。2022年1月24日,法院受理此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穆先生在起訴理由中提到,杜海濤代言“網利寶”,他出于對杜海濤的信任及廣告宣揚的觀點出資46381.80元投資。網利公司不具有經營杜海濤推薦的網上投資理財業務的資質。這充分說明杜海濤沒有履行充分審查的義務,可以推定杜海濤明知“網利寶”是虛假廣告。穆先生稱,此案一審開庭時杜海濤并未出庭,由其委托律師出庭。
杜海濤方面辯稱,其并未直接簽訂過“網利寶”代言合同,不是“網利寶”的廣告代言人。在簽約之前,審查了“網利寶”及其經營主體的相關文件,并進行了現場考察。在創意中插視頻中,明確提示了投資風險,盡到了審慎義務。杜海濤并非知道或應當知道廣告虛假,穆先生要求杜海濤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便杜海濤是“網利寶”的廣告代言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也只需對廣告主應負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杜海濤已經將收取的中插費用交給前述刑事案件的主辦機關,并未獲取任何利益。
一審法院指出,此案有兩個爭議焦點:其一為杜海濤是否為“網利寶”平臺的廣告代言人,其二為杜海濤是否應當對穆先生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見,并不要求必須簽訂廣告代言合同。杜海濤時任《快樂大本營》節目主持人,在該節目的受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杜海濤在廣告中均以自己的名義和形象為“網利寶”平臺作了推薦,應認定其在已經播放的廣告中為“網利寶”平臺的廣告代言人而非廣告表演。
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除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以外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網利寶”平臺提供的服務并未關系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杜海濤在拍攝涉案廣告時,進行了相關調查,應當認定其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播放的“網利寶”廣告中也標注了“理財有風險 投資需謹慎”字樣。據網利公司的營業執照記載,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應用軟件服務、投資咨詢、投資管理等。杜海濤并非金融或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專業人士,要求其甄別“網利寶”平臺的經營活動是否超出網利公司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實屬苛求。
此外,穆先生主張的損失金額與其提供的交易流水顯示的金額并不一致。另穆先生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在清退工作完成前,其具體損失尚不確定。
2022年10月31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穆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
近日,穆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已收到一審的判決材料,并已提交了上訴材料。上訴請求包括:請求法院判令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請求判令賠償他的損失以及暫計收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