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影響下,山東益寶公司的經營遇到了巨大困難,如果不中止執行,直銷資格有可能被取消,這對企業來講將會是雪上加霜。”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企業從事直銷經營必須經過商務部批準獲得直銷經營許可,也就是業內俗稱的“直銷牌照”。
拿到這張“直銷牌照”絕非易事,需要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8000萬元,并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以及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這其中,必不可少的一個條件就是企業要向指定銀行繳納2000萬元保證金。而山東益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欠銀行760萬元逾期不還,法院強制執行山東益寶公司的直銷保證金銀行存款808.05萬元。
這下,穩如泰山的益寶急了。
貸款逾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9年6月12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行與山東益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合同借款金額為76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4月26日,貸款年利率為5.655%,逾期利率按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逾期罰息,到期日一次還本。
但貸款到期后,山東益寶公司未能按期償還本息,于是民生銀行濟寧分行向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山東益寶公司辯稱,民生銀行濟寧分行陳述的情況屬實,但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請中罰息主張,因為罰息屬于違約金范疇,約定的罰息過高。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依照相關規定,法院判決山東益寶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民生銀行濟寧分行償還借款本金7600000元及利息、罰息。
如果山東益寶公司按照法律判決如期還款,那么這場官司也就畫上了句號。可是他偏不,還由此掀起了一場關于“直銷保證金”是否可以如此使用的激烈申訴。
“保證金”風波??
“直銷保證金”使用的三種情況
2020年6月29日,民生銀行濟寧分行與山東益寶的經濟糾紛結案,后銀行向高新區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凍結扣劃了山東益寶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中的808.05萬元,但是這個錢其實是山東益寶預存在指定銀行的直銷保證金。
時間再往前推5年。2015年5月28日,山東益寶公司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四支行簽訂了《保證金賬戶監管協議》,依照協議約定,建行北京東四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開具了《保證金存款證明書》,存款金額為2000萬零400元整。該協議第三條第4款約定甲方(益寶公司)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保、抵押或用于清償債務。
山東益寶公司認為,濟寧市高新區法院裁定凍結益寶公司該銀行賬戶,并且從該賬戶分別扣劃38.05萬元、10萬元和760萬元,共計808.05萬元。依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該保證金已經特定化,即該保證金只能用于直銷經營活動相關的三種情形。除此三種情形外,法院對山東益寶公司在該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不能凍結和扣劃。
2020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向濟寧市高新區法院發送《關于商請解決直銷保證金執行的有關問題的函》,函中稱,為確保直銷保證金發揮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商請妥善處理申請人公司直銷保證金執行問題。
基于以上理由,山東益寶公司認為法院強制執行劃扣直銷保證金損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請求高新區法院中止對該款項的執行。
民生銀行濟寧分行認為,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所凍結的山東益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并不存在法律規定不得查封、凍結的情形。另外,山東益寶所說的《直銷管理條例》中,并沒有人民法院不得凍結直銷保證金賬戶的相關規定,且《直銷管理條例》系行政法規,并不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范疇。所以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濟寧市高新區法院認為,益寶公司對賬戶內資金享有實際所有權,因而,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凍結、扣劃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在這場經濟糾紛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山東益寶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銀行開設了保證金賬戶,并存入部分存款,但該存款的所有人為益寶公司,雖然《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對該存款的使用作出了規定,但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對該賬戶的強制執行。因此,高新區法院對該賬戶的凍結及扣劃措施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據相關裁判文書,上文所述劃扣款項已經執行完畢,山東益寶申請行政復議,但被法院駁回,且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