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區法院依法打擊網絡傳銷犯罪案件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通報近年來內蒙古法院審理網絡傳銷犯罪案件總體情況:近三年來,內蒙古法院共審結網絡傳銷犯罪一、二審案件298件,其中一審218件,二審80件,依法懲處被告人549人,其中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361人,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7人,累計對被告人判處罰金7376.6萬元。
新聞發布會現場
發布會上還向社會公開了在全區具有較強典型意義和較廣社會影響的網絡傳銷典型案件,向社會公眾傳遞人民法院加強打擊網絡傳銷犯罪的堅定決心,提升社會公眾對網絡傳銷活動的鑒別能力和防范意識,為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錢袋子”、為自治區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一: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以投資MFC理財項目為名進行網絡傳銷案
【基本案情】
馬來西亞MBI國際集團通過網絡虛假宣傳,銷售MFC理財項目。該項目要求必須經會員推薦,繳納從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費用,注冊為不同等級的賬戶,以購買該平臺發行的易物點獲取加入資格。加入后區分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納金額作為返利依據,以“投資即有高額回報且只漲不跌”為誘餌,對推廣者采取給予“直推獎”“對碰獎”等獎勵的方式,借以引誘參加者不斷發展下線人員。
2015年,被告人趙某某經他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成為會員,后在包頭市開始發展下線。被告人張某某協助趙某某對該項目進行宣傳,幫助注冊賬戶、解答問題,指導操作。為方便從事MFC傳銷活動,趙某某、張某某先后在青山區永盛成大廈A座1708室、青山區恒通大廈A座1915室,通過實地講課、建立微信群等形式,進行項目宣傳和會員招募。經審計,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35人,層級已達3級以上,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共計3034833元。
【裁判結果】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趙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被告人張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案例二:被告人任某某以投資網店、推銷商品為名網絡傳銷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6月加入“今時信合”電商平臺后,先后在巴林右旗大板地區發展會員。會員通過其經營的“今時信合”4S服務機構與今時信合(北京)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連鎖網店交易平臺服務協議》,交納8000元取得網店資格,注入10萬元開始運營,然后以購買商品或者打賞“直播”的形式,賺取高額廣告費。同時,通過發展他人可收取“今合幣”回報和連鎖收益,引誘更多人參加,騙取財物。根據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調取的今時信合(北京)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后臺數據分析,經過巴林右旗4S服務機構投資14041558元,提現8153332元,虧損5888226元。其中被告人任某某名下會員投入平臺資金13268168元,提現7859622元,虧損5769617元。任某某在巴林右旗大板地區發展會員至少35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裁判結果】
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案例三:被告人郝某某等人以投資“金塊鏈智能合約證券”為名網絡傳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份,馮某某等人共同策劃、創建了“金塊鏈智能合約證券”(簡稱“GPL”)平臺。該平臺是一個對外宣稱以上海梅蘭日蘭電器集團和金礦等做資產托底,以推銷券股裂變增值的資產證券化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券股的方式成為會員,并按照順序組成一定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業績作為返利依據,通過高額的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的傳銷組織?!癎PL”平臺會員分為普卡會員、銀卡會員、金卡會員、白金卡會員、鉆石卡會員,注冊資金分別為100美元至1萬美元。會員通過券股裂變獲取靜態收益,通過不斷發展會員獲取動態收益?!办o態收益”是指會員注冊并完成配股后可以參與裂變,每次裂變自動強制交易券股賬戶的30%,經過三輪裂變即可賺回本金;“動態收益”是指根據發展會員的人數及業績而獲得的推薦獎、見點獎、臺階獎、管理獎、董事分紅、管理分紅等收益。所謂的“推薦獎”即直接發展一名會員,可以拿到該會員注冊資金的10%;“見點獎”即會員根據自己注冊金額的不同,分別能拿到5層、6層、7層、8層新增會員投資額的1%;“臺階獎”即兩條線的業績均達到5000美元、1萬美元時,各獲得400美元獎勵,均達到2萬美元、3萬美元時,各獲得800美元獎勵;“董事分紅”即兩條線的業績均達到3萬至140萬美元,分別成為一至四星董事,所有星級董事每天均可以按照星級平分平臺新增投資的2%-5%;“管理分紅”即成為星級董事后,在下線沒有和自己平級的情況下,按照星級拿自己下線新增會員投資金額的2%-8%。
被告人郝某某和楊某某成為“GPL”會員后,開始在鄂爾多斯市以及周邊地區通過召開會議、組織培訓、微信群推送等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形式大力宣傳“GPL”的運營模式及獲利規則,引誘他人投資注冊成為會員,謀取非法利益。經對“GPL”后臺數據進行鑒定,被告人郝某某系被告人楊某某的上線,被告人郝某某在平臺上發展會員賬戶70040個,總獎金達1051131.89美元;被告人楊某某在平臺上發展下線638人,總獎金95607.03美元,投資金額達860200美元,發展層級8層。被告人郝某某自認通過“GPL”平臺提現300余萬元,被告人楊某某自認通過“GPL”平臺提現40余萬元。
【裁判結果】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郝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以被告人楊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3萬元。
案例四:被告人柴某、樊某某以投資馳園酒業名義網絡傳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22日,被告人柴某成立內蒙古馳園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園酒業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經人介紹認識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向柴某推薦了線上銷售模式,柴某隨即授權樊某某為馳園酒業公司線上銷售全權負責人。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代表馳園酒業公司與香港微智創網絡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微智創公司)簽訂《網站開發合同》,香港微智創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開發馳園酒業網上會員管理系統。2016年9月27日,馳園酒業公司向香港微智創公司支付網站開發費31萬元。被告人樊某某給香港微智創公司提交了網站建設的原始樣稿,即要求體現排網方式、自動排網、蛇形排法、直銷獎、見點獎等內容。
2016年10月,被告人柴某、樊某某相繼在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蘭察布市、巴彥淖爾市等地設立辦事處,以馳園酒業公司的名義授課,灌輸傳銷經營模式,即:每名投資人憑自己的身份證或手機號碼,可在該平臺上投資1到10個點位,每個點位1500元,投資一個點位贈送價值1780元的玫香酒一箱,如果引薦一名新會員可領取500元的推廣費,從所推薦客戶投資的1500元里抽取,投資人投資1500元后成為會員。馳園酒業線上銷售模式的結構系三角形銷售模式,以幾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層,蛇形排列、全國公排,會員初始投資后即為最低的層級,所投資的490元分成七個點分給其上不同層級,后續再吸納了新會員,相應之前的會員層級向上排列,可獲得對應每個點位70元,以此類推,當某個會員吸收到254個點位時,將取得17800元的收益并自動出局。
2017年2月,被告人樊某某將每單1500元的要求降為每單600元,不再贈送玫香酒和推薦費,而是以幾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層,蛇形排列、全國公排。通過以上方式,被告人柴某、樊某某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累計投資筆數達到8316筆,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到17174804.06元。
【裁判結果】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柴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以被告人樊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5萬元。
案例五:被告人曹某、趙某某等人以半價購車、定期返現等為名網絡傳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初,另案被告人曹某某策劃成立“喜善理財名車匯”傳銷組織,并以山西喜善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喜善公司)和內蒙古車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車盈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通過被告人郭某某、劉某某、王某某等骨干人員組織招商會等方式對參與投資人進行半價購車、定期返現、高額返款及愛油游項目代理的無實體虛假宣傳,以高額回報鼓勵投資會員發展下線,并以會員層級作為獎勵依據,以收取會員投資款作為運營基礎,騙取83019730元,用于會員返利及曹某某個人使用。
被告人曹某系曹某某的丈夫,系山西喜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趙某某系內蒙車盈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曹某、趙某某積極協助另案被告人曹某某進行虛假宣傳發展會員和吸收資金的活動。被告人郭某某、劉某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分別在呼和浩特市、呼倫貝爾市積極宣傳“喜善理財名車匯”的傳銷模式,按層級不斷發展下線。
經鑒定,“喜善理財名車匯”傳銷組織共發展會員4271人,發展會員層數69層。被告人郭某某共計發展下線1457人,發展下線層數16層,非法獲利達110余萬元;被告人劉某某共計發展下線117人,發展下線層數7層,非法獲利30余萬元。
【裁判結果】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以被告人趙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案例六:被告人高某榮、高某君以TPS138.COM電商網站平臺“共享經濟”為名網絡傳銷案
【基本案情】
深圳前海云集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集品平臺)于2014年7月10日注冊成立,該公司通過運營TPS138.COM電商網站平臺,以“共享經濟”為名設立獎勵制度,掩飾真實返利來源,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對所發展的下線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構建一個金字塔型會員體系。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榮經姬某某發展,在網上注冊成為“云集品”平臺會員,為了獲取更大計酬或返利,又陸續發展被告人高某君等人作為其下線。截止到案發前,被告人高某榮共發展下線會員數131378個,其在整體會員層級關系中處于第14層,下線層級(含本人)有24層,直推會員數25個,獎勵金額合計289153.2美元,提現12195.23美元。被告人高某君經被告人高某榮發展,于2015年8月22日注冊成為“云集品”平臺會員,其又陸續發展孟某某、郝某某等人為其下線。截止到案發前,被告人高某君共發展下線會員數(含本人)94713個,其在整體會員層級關系中處于第15層,下線層數(含本人)有23層,直推會員數46個,獎勵金額合計284804.04美元,提現9232.64美元。涼城縣居民盧某某經被告人高某榮的間接下線張三林發展,注冊成為云集品平臺成員,因投資云集品而背負巨額債務無法償還,于2018年5月9日在被告人高某榮住所的樓道內服毒自殺身亡。
另查明,盧某某自殺后,高某榮對盧某某的家屬進行了經濟補償,盧某某的家屬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對高某榮予以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裁判結果】
烏蘭察布市卓資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以被告人高某君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