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陳某等人以區塊鏈為概念,策劃在互聯網設立Plus Token平臺開展傳銷活動。Plus Token平臺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以互聯網為媒介在我國及韓國、日本等國傳播。該平臺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對外宣稱擁有其實際不具備的“智能狗搬磚”功能(即同時在不同交易所進行套利交易,賺取差價),吸引會員加入。該平臺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取得該平臺會員賬號,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作為門檻費,并開啟“智能狗”,才能獲得平臺收益。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并根據發展下線會員數量和投資資金的數量,由平臺按照智能搬磚收益、鏈接收益、高管收益這三種主要收益方式進行返利,實際均是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
2019年1月,為逃避法律打擊,陳某等人將平臺客服組、撥幣組搬至國外,并繼續以Plus Token平臺進行傳銷活動。截止案發,該平臺共記錄注冊會員賬號2693494個,其中經過身份認證的賬號1594871個,最大層級為3293層。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等八種主流數字貨幣價值至少達148.55億元。
【裁判結果】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蘇0991刑初44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陳某、丁某、彭某1等14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二、扣押的數字貨幣依法處理,所得資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凍結陳某、丁某某、谷某某、陸某2、彭某1等人銀行賬戶資金合計人民幣607374.82元,凍結晏雨嬌賬戶資金人民幣1805387.35元,扣押被告人丁某某人民幣7295990元,均抵作退贓款。上述款項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各被告人、同案人及其親友協助退出的贓款合計人民幣40320293元、扣押彭某1贓款人民幣65萬元,均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四、查封在案的以贓款購買的房產17套、汽車3輛,依法予以拍賣,抵作退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五、被告人親友未退出的贓款部分及各被告人全案未退出的贓款部分、投資部分及收益,由鹽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六、扣押的作案工具電腦、庫神、銀行卡、U盤等依法予以沒收。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要點】? ? ???
?行為人通過建立專門網站和系統軟件,以區塊鏈、人工智能、數字貨幣等新技術、新概念作偽裝,利用互聯網進行虛假宣傳推廣,在無實質經營的情況下要求會員繳納一定數量的加密數字貨幣作為門檻費,許以高利鼓動繼續發展下線會員,并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繳納的費用作為返利的依據,本質上仍屬于以發展會員獲得獎金為目的騙取錢財的傳銷行為,同時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外部行為特征。無法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中,不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競合,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要堅持發展人數與層級的形式判斷與具體作用的實質判斷相結合的標準。網絡技術開發人員明知其開發的軟件所實現的層級體系和獎勵模式被用于傳銷犯罪,仍然提供技術支持的,已經超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規制范疇,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共犯認定。
本案中Plus Token平臺雖然打著區塊鏈的旗號,使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進行包裝,以數字貨幣為媒介,但本質上,其采用的經營模式仍然屬于典型的非法傳銷模式,在拉人頭、入門費、設層級等形式特征之外,其“拆東墻補西墻”“以后來者的財產支付先前者收益”的模式注定無法長期維系,造成參與人財產損失的高風險性自然高企,并最終導向“金字塔”的徹底坍塌。所以,本案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行為構造。
本案中,就行為特征而言,Plus Token平臺以“智能狗搬磚”“錢生錢”進行經營模式的欺詐與誤導,收取入門費、設置層級、以發展人數作為返利根據,本質上完全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行為樣態。同時,其純資本化的運作模式也帶有集資詐騙犯罪的行為特點,但因無法認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因此,只能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另外,具備網絡專業技術的開發人員明知其開發的軟件所具備的功能,亦明知其內設的層級獎勵制度和所謂的交易平臺的欺騙性等,為了獲取高額的開發費用、技術維護費用等,深度參與了傳銷組織的網絡平臺的運作,已經超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規制范疇,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共犯認定。如此認定,對其行為評價更為全面,更能體現其在網絡傳銷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實現罪刑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