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備案
管理辦法
(2024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陜西省境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備案的申請、審查、審批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經營備案。
第四條?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經營備案的管理工作。保健食品應實施嚴格監管,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管理工作,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韓城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轄區內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并實施。
受委托承擔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四類功能區”相關部門在功能區內開展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并將許可辦理情況于辦理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五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經營備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時公布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相關信息。
第二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八條?申請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保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保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保健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建立并運行質量管理體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申請保健食品經營備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保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保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保健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設立特殊食品專區或專柜,確保特殊食品不與普通食品、藥品混放銷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當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通過省政務服務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保健食品生產場所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四)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執行文件目錄;
(五)擬生產的保健食品注冊批準文件或保健食品備案憑證。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提交委托生產合同及委托企業營業執照、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等資料;
(六)擬生產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應提供提取物供應的保健食品注冊批準文件或備案憑證及其技術要求或質量標準;
(七)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八)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辦理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出示其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代理人辦理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并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
申請企業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四類功能區”內申請人可向功能區管委會相關許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使用“擬備案保健食品”首次申請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擬備案保健食品”應符合保健食品備案原料目錄及《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指南(試行)》等相關法規文件的要求,除提供第十條要求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擬備案保健食品的配方、工藝簡圖和工藝說明;
(二)擬備案保健食品試制3批樣品的生產指令單和入庫單;
(三)擬備案保健食品的備案試驗、檢驗報告;
(四)獲取生產許可后即開展保健食品備案的承諾書。
第十二條?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申請人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備案信息采集材料。材料齊全的,獲得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請資料后,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不予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企業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對受理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要求,進行現場核查,對生產企業現場原則上進行動態檢查,同時現場封三批樣品,由申請人送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部門檢驗,檢驗結果不合格的不予許可。現場核查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經公示沒有異議的,于5日內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符合經營備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種類、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申請人在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決定作出之前書面提出撤回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申請,終止審查,退回申請材料,但申請企業提交虛假材料申請許可的除外。
第十七條?同一許可申請人在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只允許申辦一個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備案憑證》。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格式為:SC(“生產”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食品類別編碼127、省代碼61、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若生產企業已獲取了普通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則在其《食品生產許可證》上加注保健食品生產范圍和生產品種,原證書號不變。
保健食品《食品經營備案憑證》編號格式為:備案編號由YB(“預”“備”的漢語拼音首字母縮寫)和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一位業態類型代碼(1為批發、2為零售)、兩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兩位市(地)代碼、兩位縣(區)代碼、六位順序碼、一位校驗碼。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備案編號自行失效。
若經營企業已獲取了普通食品《食品經營許可證》,則在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上加注保健食品經營范圍,原證書號、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副本還應當載明食品明細和產品注冊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登記號;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名稱及住所等相關信息;原料提取物應載明提取物供應保健食品的名稱和注冊批準證書號或備案憑證號。
第二十條?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條?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
第二十二條?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生產場所明顯位置懸掛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四章 變更、換發、補發和注銷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原生產地址新建、改建、擴建、增加生產劑型或變更地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要求,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新的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收回原證書。
第二十四條?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增加生產品種和委托生產品種等事項的,應當向現許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增加生產品種的應提供品種保健食品注冊批準證書或備案憑證復印件;
(四)增加委托生產品種的,還應提供委托方生產經營資質復印件、品種注冊批準證書復印件、雙方委托合同復印件。
(五)增加原料提取物供應保健食品品種的,應提供相應保健食品注冊批準證書或備案憑證及其技術要求或質量標準,同時提供與保健食品持有者簽訂的供銷合同或協議。
符合要求的,發給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在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同時向社會進行公告。發證機關收回原證書,變更后的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五條?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企業擬繼續生產經營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第二十六條?申請延續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二)原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三)原許可的生產條件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四)保健食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后,應當重點對原許可的生產條件是否有變化,以及是否符合生產基本條件和相關要求等進行書面審查,申請人聲明保健食品關鍵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且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組織現場核查。
根據審核結果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或不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頒發新的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原證書號不變,同時收回原證書。
第二十八條?申請補發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企業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因遺失申請補發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因損毀申請補發的,應當交回證書原件。經審核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同意補發或不同意補發的決定。補發新證書,原證書號、有效期不變,并在副本注明補發原因及補發日期。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依法應當注銷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撤銷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許可決定;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許可決定;
(三)申請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
(四)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保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被撤銷的,原發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收繳、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保健食品許可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