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線上線下不斷“拉人頭”發展會員非法牟利,他們走向犯罪的歧途。2024年3月28日,經公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劉某甲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一審宣判。王某、劉某甲、劉某乙、臺某某、鄧某某等5名被告人被法院判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171萬余元。
經查,網絡上有某外匯投資交易平臺(以下簡稱X平臺)以提供外匯交易為由,要求參加者通過會員推薦進行注冊,并繳納100美元、1000美元不等資金獲得交易資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主要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會員。
被告人王某經人介紹注冊加入X平臺成為會員,后使用互聯網、微信等平臺發表投資X平臺能獲取高額回報的文章,還建立微信群宣傳X平臺,不斷發展線下會員盈利。被告人劉某甲瀏覽網頁發現王某宣傳X平臺后,主動聯系王某并在其推薦下注冊成為平臺會員,后在公安縣組織授課宣傳X平臺,發展被告人鄧某某、劉某乙等人成為平臺會員并入金,劉某乙又發展被告人臺某某等人成為平臺會員并入金。同時,劉某甲在劉某乙提供的某小區地下室開展X平臺宣傳活動。劉某甲、劉某乙、鄧某某、臺某某等人還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不同方式宣傳X平臺并發展下級會員。
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人王某、劉某甲、劉某乙、臺某某、鄧某某伙同他人以提供外匯投資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交易保證金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分別參加的人員均在30人以上且層級均在3級以上。被告人王某、劉某甲、劉某乙、臺某某、鄧某某實施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及社會管理秩序,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4年1月15日,公安縣檢察院依法將王某等人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后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
傳銷致富路不通,竹籃打水一場空。廣大群眾要提高警惕,拒絕“拉人頭”、收取入會費等高息收益誘惑,嚴加防范,理性選擇正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