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醫用口罩的企業在報關時,須提交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承諾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
2020年4月25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公告,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對非醫用口罩和防疫醫療物質產品都有新要求。
市監沙龍發現,對比本月初實施的防疫物資出口規定(回鏈4月新規),本次三部門的聯合發文將非醫用口罩也納入了加強質量監管的范圍,同時要求產品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出口企業,須提交承諾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認證或注冊的聲明。
按照該公告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非醫用口罩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參考附件1,見下圖),確認產品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進口方接受所購產品質量標準且不用于醫用用途。
商務部確認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www.cccmhpie.org.cn動態更新),市場監管總局提供國內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清單(市場監管總局網站www.samr.gov.cn動態更新),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企業清單驗放,對不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企業清單內的,海關接受申報,予以驗放。
對4月26日之前已簽訂的采購合同,出口報關時也須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
市監沙龍發現,本次新規對于醫療物質出口企業的標準認證也有新要求。自4月26日起,產品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聲明(參考附件2,見下圖),承諾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
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生產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www.cccmhpie.org.cn動態更新)驗放。
本次公告還指出,上述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將視疫情發展情況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