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隨著互聯網電商平臺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云逛街”“云購物”,近年來,直播帶貨的方式越來越流行,吸引不少商家花錢做直播。然而直播帶貨“翻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11月1日,記者從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就審結了一起因直播帶貨“刷單”引發的民事案件。
當下網紅主播直播帶貨的銷量驚人。為提升銷量,蕪湖某商貿公司為銷售化妝品與被告杭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了一份網紅品牌營銷傳播戰略服務協議。協議約定:由被告為原告營銷的化妝品提供淘寶網主播直播帶貨服務,原告在協議生效后三日內向被告支付費用20000元。被告服務時間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雙方還約定:被告給原告保銷售額為1∶3,被告在1個月內達不到銷售額按比例退款。退款費用=(60000-實際銷售額)/60000×20000元,達到比例后可提前結束合作。
按照約定,被告杭州某文化傳播公司提供了直播帶貨的服務。然而,原告蕪湖某商貿公司所期待的直播帶貨帶來的銷售奇跡并沒有發生,反而直播變成了“翻車”現場。原告在核實銷量時發現,被告存在嚴重的“刷單”行為,后臺顯示商品銷量為11998元,而實際結算成交金額僅為925.11元。原告公司訴至蕪湖市鳩江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退還直播費用。鳩江區法院經審理后,判令被告杭州某文化傳播公司退還原告蕪湖某商貿公司直播帶貨費用19691.63元。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業態,日益成為網絡商品銷售的重要方式,然而無論是商家、直播人員、網絡平臺,都應該遵守法律底線。帶貨主播應當做到誠信帶貨,不搞虛假“刷單”數據。為避免帶貨“翻車”,商家與平臺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寫明合同所要達到的效果,建議附上產品推廣效果的評判標準、明確合作期限內的所要達到的具體銷售額度、帶貨主播粉絲量和直播次數及時長,以及違約責任的約定。這樣一旦產生糾紛,可以明確雙方責任,避免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