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1)鄂01刑終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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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華山,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陸市,漢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羅國際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經銷商,住湖北省安陸市。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漢陽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蔣平,女,1968年4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漢市,漢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羅國際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常委”,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江漢區,住武漢市江漢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金青松,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漢市,漢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美羅國際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經銷商,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洪山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漢陽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胡飛,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縣,漢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羅國際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經銷商,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縣,住武漢市江漢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漢陽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陳書槐(曾用名陳書懷),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巴東縣,漢族,高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巴東縣,住武漢市東湖開發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漢陽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舒尚淑,女,1979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東縣,漢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美羅國際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經銷商,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巴東縣,住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審。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陳書槐、周華山、舒尚淑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19)鄂0105刑初109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周華山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9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蔣平伙同美羅國際湖北分公司的“常委”召集經銷商開會,商議與前來維權的人員進行談判,并提出談得好就談,談不好就教訓一下。當日下午,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陳書槐、周華山、舒尚淑伙同王家旗、黃贊(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武漢市漢陽區天下名企匯一樓吉林省美羅國際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內,對前來商談維權退款的經營戶徐某、楊某、李某1、凌某、覃某、張某2、段某、王某1、賀某、陳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張某1、王某2、梁某、陳某2進行毆打,強拿硬要上述被害人手機、逼迫被害人出具不再維權的承諾書及家庭成員信息,并以此威脅被害人不得再行維權事宜,造成被害人楊某的小米5X手機、被害人張某1的華為Mate10手機、被害人賀某的三星S7手機丟失。經鑒定,徐某兩處傷情的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楊某三處傷情的損傷程度分別為兩處輕微傷和一處輕傷二級、李某1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凌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覃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張某2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段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王某1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賀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張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小米5X手機及華為Mate10手機價值共計人民幣2652元。
被告人蔣平于2019年3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金青松于同年4月1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胡飛于同年4月3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陳書槐于同年5月12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周華山于同年9月4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舒尚淑于同年5月28日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案發后,被告人蔣平的親屬已代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與被害人王某1、段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被害人王某1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8萬元,賠償被害人段某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6萬元,被害人王某1、段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的行為表示諒解。
另查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徐某、楊某、覃某、張某2、凌某、賀某、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本案各被告人親屬代其與被害人徐某、楊某、覃某、張某2、凌某、賀某、李某1、陳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張某1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徐某、楊某、覃某、張某2、凌某、賀某、李某1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裁定準許。被害人徐某、楊某、覃某、張某2、凌某、賀某、李某1、陳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張某1出具諒解書對各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到案經過、破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處情況查詢、羈押證明,證明本案被告人的到案經過、基本身份信息及無前科情況。
2.物證、書證
(1)物證照片,證明王某1、賀某、陳某1的傷情,以及李某3、段某、杜某、賀某、陳某1被損壞手機的情況。
(2)吉林省美羅國際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會議室平面圖、現場照片,證明案發現場的情況。
(3)營業執照、直銷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證明吉林省美羅國際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美羅國際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美羅匯健康藥房有限公司成立時間、經營范圍等基本情況。
(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2019年5月12日,公安機關依法從被告人陳書槐處扣押黑色華為手機1部。
(5)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覃某與劉某2微信聊天,覃某反映被打后身體不適、經濟壓力大,劉某2說美羅國際被覃某等人“搞黃了”的內容。
(6)人民調解協議書、諒解書、收條,證明被告人蔣平親屬代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與被害人王某1、段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被害人王某1醫藥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8萬元,賠償被害人段某醫藥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6萬元,被害人王某1、段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的行為表示諒解。案件審理過程中,本案各被告人親屬代其與被害人徐某、楊某、覃某、張某2、凌某、賀某、李某1、陳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張某1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徐某、楊某、覃某、張某2、凌某、賀某、李某1、陳某1、杜某、李某2、李某3、宋某、李某4、張某1出具諒解書對各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3.證人證言
(1)證人柳某的證言:我是美羅國際湖北分公司店長,楊某是我的分銷伙伴,案發前吳某2要我通知楊某來公司解決糾紛。2019年1月6日15時許,我在天下名企匯美羅國際湖北分公司看到黃某2、周華山過來把楊某、徐某以及楊某帶來的人全部強行拖到會議室去,有幾個人在毆打楊某,蔣平用腳踹了楊某的背頸部,我擔心楊某患有癌癥會被打出事,就上去護著她,其他動手的人我不認識。
(2)證人周某1的證言:2019年1月6日14時許,我去美羅國際跟吳某1交涉維權的事,吳某1很兇地說,你們才投了幾個錢還跑來維什么權。我看到徐某被一群人用衣服蒙著頭架著雙手拳打腳踢,打徐某的人中我就認識郭某。我還聽到凌某的慘叫聲,看到幾個人把凌某從公司架出來,她臉上有傷。我進去時美羅的領導對來人進行了分流,相當于是他們提前計劃好的,分流到我們這邊的沒有被打,分流到另一邊的我聽說都挨了打。
(3)證人劉某1的證言:2019年1月6日,我到美羅公司后,馮某、劉某3讓我把手機拿出來,退了維權的群。馮某讓陳雪琴把手機交出來并拉到旁邊寫承諾書。這時楊某、徐某來了,吳某4將她倆帶到會議室,徐某在會議室被一群男子圍著打,打人的有陳書槐、郭某、周華山。李某1、張某3也進來了,李某1與陳書槐發生口角,沒吵幾句被陳書槐、郭某、周華山等人圍著打,打完后李某1被拖到會議室。沒多久,又來了幾個人,也被搶手機并有肢體接觸。舒尚淑幫忙勸說,用語言威脅我們,讓我們不要維權。
(4)證人張某3的證言:2019年1月6日15時許,我和李某1到美羅國際武漢分公司維權。李某1和陳書槐爭論了幾句,過來一群人毆打李某1,胡某扯了李某1頭發,把李某1扯倒在地,毆打李某1的人里有郭某。后那群人又將李某1拖進會議室,李某1從會議室出來時渾身是傷。我看到陳書槐推了李某1,舒尚淑也打了她。李某1后來跟我說她在會議室也挨了打,背包、手機被搶,還被逼寫保證書。
(5)證人付某的證言:2019年1月6日13時許,我到美羅國際湖北分公司維權,看到同行的王某1被人毆打,有名女子逼我寫承諾書,保證以后不鬧事。回荊門時我看到段某、賀某、杜某等人都受了傷。
(6)證人郭某的證言:2019年1月6日11時許,我陪胡某去美羅國際,到后我看到蔣平在講話,她說維權的人破壞公司利益,大家要維護公司利益,還說她女兒被打,下面的人應聲說要給這些人一些教訓。后來,我在美羅國際分公司大廳看到有些人進去后手機被搶,被帶到會議室發生拉扯,有人讓我幫忙看著衣服、手機。
4.被害人的陳述
(1)被害人徐某的陳述:2019年1月6日11時許,我手機微信收到通知當日15時去美羅國際談話。我去后看到有個穿黑衣服的人守在門口,吳某4問清我姓名后,有人將我拉倒在地,很多人打我,還將我帶到會議室毆打。我前后被打了三次,第一次是在會議室門口被多人腳踢、手推;第二次在會議室內,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用腳踢我、抓我的頭發、打我的頭;第三次是逼我寫承諾書時,黃某1、廖某榮用手扇我耳光。還有楊某也被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蔣平等人毆打,被黃某1扇耳光。李某1被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舒尚淑、陳書槐等人毆打,被黃某1扇耳光。凌某被游某、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陳書槐、張加強等人毆打。張某2被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陳書槐毆打。王某2被黃某2、周華山毆打。陳某2被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陳書槐等人毆打。
(2)被害人楊某的陳述:2019年1月6日10時許,柳某打電話要我去美羅國際談話,當日15時許我去后在天下名企匯美羅國際內被毆打三次。第一次是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李某6、劉某2,在會議室的西北角毆打我;第二次是王某3在最靠近講臺的桌子旁毆打我;第三次是金青松、黃某2、周華山、王某3、李某6、劉某2、蔣平,在最靠近講臺的桌子旁毆打我,黃某1扇我耳光。還有徐某被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李某6毆打,黃某1、廖某榮扇她耳光。李某1被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李某6、陳書槐毆打,黃某1扇她耳光。凌某被游某、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李某6、陳書槐、吳某1、張加強毆打,凌某被打暈后被游某灌水。張某2被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李某6、張加強毆打。王某2被黃某2、周華山、閔某、廖某榮毆打。陳某2被黃某2、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李某6、陳書槐、閔某毆打。
(3)被害人凌某的陳述:2019年1月6日13時許,我接到游某的電話要我去天下名企匯美羅國際談維權的事。到后被毆打了。陳書槐在門口大廳把我扯倒在地,用腳踢我后背、腰部、腿部;黃某2在大廳用腳踢我,當時有十幾個人圍著打我,黃某2還在會議室用拳頭擊打我的頭部、背部、胳膊;周華山在大廳用腳踢我,還在會議室用拳頭擊打我的頭部、背部。陳書槐是先開始對我進行毆打的,還有周華山、吳某1、金青松、王某3、黃某2對我拳打腳踢,黃某1用手扇我耳光,不準我說話,還逼著我簽字,不簽字就扇我耳光。當天在場的還有舒尚淑、蔣平等人。我看到李某1被一群人圍著毆打,打她的人有陳書槐。楊某從板凳上被人用腳踹下來。張某1被打倒在地,一動不動。李某4被七八個人圍著打。
(4)被害人覃某的陳述:2019年1月5日,劉某2通知我次日去美羅國際談話。1月6日16時許,我們到了美羅國際,李某1在大廳與陳書槐爭執幾句,陳書槐扇了李某1一耳光,舒尚淑也扇了李某1一耳光,我和楊某、徐某、凌某、陳某2等人、幾個荊門人在美羅國際都被人毆打,打人的有黃某2、王某3、胡飛、金青松、吳某1等人,還有一些人不認識。
(5)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美羅國際湖北分公司的七大“常委”是吳某2、蔣平、歐某道平、王某4、吳某1、劉某2、劉某3,策略委舒尚淑、胡某等人,下面還有店長。2019年1月6日10時許,楊某在微信群里發消息說吳院長會在1月6日15時許來給我們解決問題,要我們都到美羅國際湖北分公司去。當日15時許,我和張某3、楊某、徐某一起進入漢陽區天下名企匯美羅國際內。我和徐某、楊某、凌某、王某2、陳某2等人被人毆打。打人的有二三十人,我認識的有陳書槐、舒尚淑、游某、黃某2、周華山、金青松、胡飛、王某3、蔣平等人。其中,陳書槐扇我耳光,胡某抓住我帽子將我拉倒在地;舒尚淑扇了我兩耳光;游某、胡飛、王某3、張加強從背后踢我;黃某2、周華山、金青松從我背后踢我,還把陳某2按在地上拳打腳踢。我們還被沒收手機、脫外套并被逼寫承諾書。
(6)被害人張某2的陳述:2019年1月6日15時許,我在漢陽區美羅國際被胡飛、黃某2、王某3等人毆打,并被周某2逼迫寫下撤訴承諾書。我在會議室看到一個年輕小伙子被打,張某1、凌某躺在地上,楊某、李某4被逼迫寫撤訴書。
(7)被害人陳某2的陳述:2019年1月6日16時許,我一進美羅國際就被人搶走手機,后被人邊踢邊踹往會議室拉,打我的人有黃某2、金青松、胡飛、周華山、王某3等人,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逼我寫了撤銷維權承諾書。
(8)被害人王某2的陳述:2019年1月6日16時許,我在天下名企匯美羅國際被人毆打,被打的人還有楊某、張某1夫婦、徐某、陳某2。打人的有三十多人,有李某6、陳書槐、金青松、周華山、王某3、蔣平、張加強、胡飛等人。李某6、黃某2、周華山、王某3、胡飛毆打了我和陳某2;金青松毆打了我和陳某2、楊某等人。
(9)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2019年1月6日16時許,我和妻子在天下名企匯美羅國際會議室被人毆打,在場還有楊某、徐某等十幾個人被打。參與毆打的有三十多人,我只認識金青松、黃某2、王某3。金青松、黃某2、王某3毆打我,還打了我妻子梁某和楊某、徐某等人。打完后我躺在地上不能動,他們逼我妻子寫了承諾書。
另有被害人梁某的陳述能夠與張某1的陳述相印證。
(10)被害人段某的陳述:2019年1月6日下午,我在漢陽區美羅國際被二三名男子毆打,有人用拖把棍子打我頭部,有人用腳踢我胸腹、背部。王某1被人打得滿臉是血,后又被美羅國際的人逼迫寫下承諾書、撤訴書,另還有其他人被逼脫下外套、交出手機、包某等物品,并被拳打腳踢。
(11)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2019年1月6日13時許,我們十余人到美羅國際湖北公司辦公地點維權。歐某道平跟我說了幾句就突然出手打我頭部,會議室內的其他人沖過來一起打我,對我拳打腳踢。后王某3又拿一把塑料椅子打我頭部。他們還逼我們脫外套、交出手機、包某。我看到賀某被毆打,段某被拖進會議室毆打。對方還逼我們寫承諾書、撤訴書。我還看到張某1、李某2等人被毆打。
(12)被害人賀某的陳述:2019年1月6日,我們荊門的十余人到美羅國際湖北分公司維權。理論了幾句后歐某道平突然用拳頭打了王某1的頭面部,其他人沖過來一起毆打王某1。陳某1、李某3、段某、李某2等人都被毆打,我也被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扇耳光,另幾名男子對我拳打腳踢。我還看到一男一女被毆打,男的名叫張某1。對方打完后還逼迫我們寫承諾書、撤訴書。武漢的楊某等人被拳打腳踢,蔣平打得最兇,用腳踢頭部、身體。楊某被打倒在地又被提起來打,凌某被打暈過去,覃某被打得滿臉是血,還有一個京山的小伙子也被毆打。
(13)被害人李某3的陳述:2019年1月6日下午,我們十余人到美羅國際湖北公司維權。過程中歐某道平用拳頭毆打王某1的頭面部。會議室里有人沖出來對王某1拳打腳踢,還有人拿椅子打王某1,我被王某3踢了腰部、腿部,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毆打了賀某。我還看到張某1被人用腳踢打,段某被人拖進會議室,邊拖邊打,李某2被人從門外打進來。我們被逼迫寫撤訴書、承諾書時,又有幾個人被打進來,有名女子被打倒在地上又被提起來,后又被踢倒在地,還有名女子被打暈過去,后被灌水。
被害人杜某、陳某1的陳述證明其于2019年1月6日到美羅國際湖北分公司維權被毆打,同行的王某1、李某3、段某等人被毆打,看到武漢的張某1、楊某等人也被毆打,能夠與段某、王某1、賀某等人的陳述相印證。
(14)被害人李某2的陳述:2019年1月6日14時許,我在美羅國際湖北分公司會議室被多人毆打。我看到杜某、賀某、陳某1、王某1等人也在會議室,王某1額頭有傷,“張博士”躺在地上呻吟,陸陸續續有人被拖到會議室毆打。
(15)被害人宋某的陳述:2019年1月6日,我在天下名企匯美羅國際被五六人拳打腳踢,廖某榮將我雙手抓著讓別人打我,胡飛用腳踢我腰部。當天還有二十多人被打,蔣平、廖某榮、胡飛、吳某3、黃某2、王某3等人參與打人。
(16)被害人李某4的陳述:2019年1月6日15時許,我在美羅國際被人拖進會議室用衣服自帶的帽子蓋住頭部,后被美羅的人拳打腳踢,美羅的人還逼我寫了保證書。
5.辨認筆錄及情況說明,證明徐某辨認出黃某1、游某、李某6、閔某、張加強、吳某1、廖某榮、吳某4在案發當日參與毆打;楊某辨認出廖某榮、吳某4、黃某1、游某、張加強、李某6、閔某在案發當日參與毆打;李某1辨認出張加強、吳某1、李某6、吳某4、黃某1、游某在案發當日參與毆打;凌某辨認出張加強、金青松、王某3、黃某2、黃某1、陳書槐、周華山在案發當日參與毆打;張某2辨認出胡飛、黃某2、吳某1、歐某道平、周華山、王某3、周某2、蔣平、金青松、陳書槐在案發當日參與毆打;王某1辨認出劉某2、蔣平、吳某2、黃某1、胡飛、金青松、張加強、歐某道平、王某3在案發當日參與毆打;王某2辨認出吳某4、游某、閔某、李某6在案發當日參與毆打;段某辨認出胡飛、金青松在案發當日參與毆打;被告人舒尚淑辨認出胡飛、金青松、游某、劉某2、蔣平在案發現場參與毆打他人。
6.鑒定意見
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同濟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009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賀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同濟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009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王某1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同濟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01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段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同濟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005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張某2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同濟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017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覃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同濟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009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李某1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同濟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008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徐某腰椎橫突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左手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同濟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008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楊某腰椎橫突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頭部外傷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肋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同濟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007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凌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同濟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021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張某1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7.價格認定結論書
武漢市漢陽區發展和改革局陽發改認[刑]字[2019]73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證明小米5X手機1部及華為Mate10手機1部價值共計人民幣2652元。
8.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蔣平的供述:我是美羅國際湖北分公司“常委”之一,“常委”另有吳某2、劉某2、歐某道平、吳某1、劉某3等人,黃某2、周華山、金青松、胡飛是店長。2019年1月,我和吳某2、吳某1、劉某4、劉某3等人去大連開會。回來后我們商量聯系各自團隊鬧事的人,安撫他們。我叫羅燕通知張某22019年1月6日來美羅武漢分公司解決問題,還通知廖某榮、胡飛、羅某開會。當天荊門的人來到公司,是歐某道平、劉某2接待的,把他們帶到會議室談事情,不久我就聽到他們在里面打了起來,我進去看的時候他們沒有打了。后楊某進了會議室,坐在會議室板凳上大聲吵鬧,我進去把她從板凳上踹了下去,她起來后我又把她踹到地上,其他人是否打她我不知道,我打完她就走了。
(2)被告人金青松的供述:2019年1月6日中午,我在美羅國際打了楊某和一個不認識的女子,我還看到蔣平打了人。
(3)被告人胡飛的供述:2019年1月,劉某4通過微信通知我1月6日去美羅國際開會,當日13時許,我聽到會議室大廳有動靜,還聽到摔東西的聲音,看到有人和我們美羅的員工發生了肢體沖突,但是很快就停止了。后美羅的員工帶著2個女人進了會議室談事情,我在旁邊一邊觀察一邊玩手機,不久他們吵起來并發生了肢體沖突,先動手的是荊門的人。后來會議室又進來一男一女,也和美羅的員工發生了肢體沖突。我沒有動手打架。
(4)被告人陳書槐的供述:2019年1月6日11時許,我到美羅國際武漢分公司提貨。聽到吳某1在臺上說,維權的人來了談得好最好,談不好就圍過去恐嚇,若起沖突大家就動手敲打一下,但是下手別太重了,搞完后再恐嚇維權的人寫承諾書,不寫就不讓離開。散會后我聽說劉某4也講了話,意思跟吳某1差不多。參加會議的有蔣平、劉某4、劉某2、吳某2、歐某道平、吳某1、劉某3、黃某2、柳某、周華山、吳某4、金青松、胡飛等人。后有人來談維權的事,李某1找我要錢,我和她爭了幾句,爭吵的時候旁邊有人將李某1推倒在地,還有人踢了幾腳。當天荊門的人來了分公司,被劉某2、歐某道平帶到會議室。我看到胡飛、金青松、王某3等人在打荊門的人,打完后黃某1、廖某榮搶了荊門人的手機并脫他們的衣服,歐某道平、劉某2、胡飛、金青松、王某3、黃某1、廖某榮等人把事先準備好的承諾書拿出來恐嚇荊門的人簽字、按手印。后楊某帶著凌某、徐某、張某3等六七個人到了,楊某表現得很囂張,被幾個人拖到會議室,蔣平的老公毆打了楊某。李某1跟我吵起來后被人推到地上邊拖邊打進了會議室。我跟凌某談事情時她推了我一下,旁邊的人又把凌某推倒在地邊拖邊打進了會議室,會議室里楊某、李某1、凌某、徐某都被打了,手機也被搶走,黃某1、廖某榮威脅楊某、李某1寫承諾書。幾分鐘后我妻子舒尚淑也來了分公司,我看到蔣平用腳把楊某踹到地上,一邊罵一邊又把楊某提到椅子上然后又踹到地上,還有一個京山的小伙子也被打。我們這邊李某6、黃某2、周華山動了手。
(5)被告人周華山的供述:2019年1月6日10時許,我來到美羅國際武漢分公司,后被叫到會議室開會,開會前公司的攝像頭被張加強用氣球擋住,蔣平、吳某1、劉某4等領導上臺向我們傳達開會內容,叫我們各個團隊把維權人通知過來溝通,以談判為主,談得好就談,遇到不講道理的就打他們幾下,讓他們怕,他們就不去維權了。擋攝像頭是因為這些人鬧得太狠,公司不想讓人知道開會內容,也為接下來可能發生的肢體沖突做準備。我看到有人拿紅凳子打一名男性維權人頭部,金青松、胡飛把維權人拉進會議室,有人要求維權人把手機、包某交出來,不愿意交就被強行拿走,有人要求維權人寫承諾書。后有人要求楊某等人交出手機,還把她們拉扯在地搶走手機。歐某道平和荊門的人溝通,還動手打了一名男性荊門維權人的頭部,黃某2推過一名男性荊門人,吳某4讓維權人寫承諾書,金青松在會議室打了二三個人,主要是用腳踢,胡飛嗓門很大、罵得狠、打人也狠,打了好幾個人,王某3踢了兩名男性荊門人幾腳,黃某1扇了楊某兩耳光,有人把守美羅國際分公司大門,進出需要他們認可。
(6)被告人舒尚淑的供述:案發前一天,我在微信群收到2019年1月6日到美羅國際開會的通知,便電話通知丈夫陳書槐去參加。1月6日15時許,我從大連飛回武漢,后直接去美羅國際湖北分公司,到后看到丈夫陳書槐在看守分公司大門。我在會議室看到凌某、楊某躺在地上,黃某1在教李某1寫保證書,蔣平將楊某從地上拉到板凳上吼,金青松、胡飛、王某3在打人,其他動手的人我不認識,有名男子頭部被打破。當天美羅國際武漢分公司發生沖突之前就有個說法:遇到這些維權的人,談得好就談,談不好就打。這個說法差不多流傳了一個星期左右。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陳書槐、周華山、舒尚淑隨意毆打他人,致多人輕傷、多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陳書槐、周華山、舒尚淑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舒尚淑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陳書槐、周華山、舒尚淑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陳書槐、周華山、舒尚淑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蔣平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金青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胡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陳書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周華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舒尚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上訴人周華山的上訴理由:其未毆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不是主犯。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并經二審審查核實,其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且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周華山提出其未毆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僅起次要作用,不是主犯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周華山伙同他人對在現場的被害人實施毆打行為的事實,有原審被告人陳書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楊某、凌某、李某1、陳某2、王某2等人的陳述、證人劉某1的證言以及相關辨認筆錄予以證實。上訴人周華山積極參與犯罪,對多名被害人實施拖拉、毆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符合從犯的構成要件。上述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周華山伙同原審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陳書槐、舒尚淑隨意毆打他人,致多人輕傷、多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認定上訴人周華山及原審被告人蔣平、金青松、胡飛、陳書槐、舒尚淑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田 煉
審判員 袁 銳
審判員 丁魁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