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網絡傳銷行為是否因為有人在當地舉報,有購買或者參與下線經營的當事人在當地,從而按照違法行為地在當地具有管轄權,是該案數十名律師在質疑的法律爭議問題。
日前,河北某地市場監管部門對一場涉嫌網絡傳銷的行政處罰聽證會引起廣泛關注。因為113億元的罰單金額巨大,涉案網絡傳銷行為是否因為有人在當地舉報,有購買或者參與下線經營的當事人在當地,從而按照違法行為地在當地具有管轄權,是該案數十名律師在質疑的法律爭議問題。
筆者并非代理該案的律師,也沒有接受監管部門的咨詢,但是這個爭議關系到一個長期以來有很多錯誤認識的法律問題,那就是網絡違法行為的管轄如何確定,因而筆者認為很有必要脫離個案而單純從法律學術研究角度做一些討論。
第一個問題:包括傳銷在內的各種網絡違法行為如何確定管轄?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簡單說違法行為地是確定行政處罰的基本連接點。傳銷的違法行為地按照一般解釋包括:行為發生地,結果發生地。參照對象是:在民事訴訟中,確定侵權行為地,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侵權行為地也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很多法院和學術文章以此法條為依據,認為網絡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在原告所在地,所以,當事人通過網絡購物指定自己家門口或者其他法院轄區地址作為管轄連接點,據此將案件起訴到法院,不少法院曾經或者至今仍然支持這種觀點。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原告張旭龍與被告北京墨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雷、馬躍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的管轄裁定認為(以下系直接引用裁定原文):對于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020年,該司法解釋經過修正,前述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并未修改,仍然繼續施行。該規定是規范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這一類民事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
上述裁定認為,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痹撘幎ㄖ械摹靶畔⒕W絡侵權行為”針對的是發生在信息網絡環境下,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侵權行為,并未限于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或者權益。與之不同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著作權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币虼?,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是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引者注:這里將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解釋為網絡行為中的一種特定行為,屬于限縮解釋,是可以的),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管轄作出的特別規定。在確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以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為依據。
據此最高法院認為,該案秦皇島市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該案也不存在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秦皇島中院對于本案沒有管轄權,河北高院將本案移送北京互聯網法院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裁定由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
可以看出,最高法院這個解釋是以司法解釋與法律一樣可以作出特別規定的角度,繼續了最高法院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問題的基本司法政策。我個人認為這個解釋結論是對的,但沒有說清楚背后的法理。故筆者下文嘗試再做一些分析。
第二個問題:管轄確定不能違反法律確定管轄的基本原則
研究我國法律關于管轄的規定可以看出確定管轄第一原則是屬地原則,這有深刻的傳統和文化背景:在傳統文化中這叫守土有責,現在通俗說法叫“自己的孩子自己抱”。由于執法和司法機構是屬地設置,我國所有法律關于網絡管轄條款也是遵循屬地原則前提下尋找和指定合理的連接點以指定到屬地執法和司法機關管轄。
確定管轄的第二個原則是管轄恒定原則:管轄恒定原則是指確定管轄應當具有穩定性,便于各方當事人有預期,符合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在民事訴訟中,確定管轄應當以起訴時法院是否具有管轄為依據,不因管轄連接點因素變化而變更管轄,比如起訴時有管轄權,訴訟中當事人搬遷、變更注冊地并影響法院管轄合法性。也防止當事人通過改變注冊地等方式逃避管轄。
第三是管轄確定也要遵循其他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比如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通知之類的規范性文件不能抵觸根本大法等。
結合以上法律原則可看出,雖然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作出特別規定的方式明確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仍然應當堅持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但是這個結論更深刻的背景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如果采用原告所在地則違反了管轄恒定原則。換句話說,如果將原告所在地解釋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則全國所有法院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都有管轄權,原告在任何一個有知識產權管轄權的基層法院都可以起訴。對于別的網絡侵權行為,同樣的道理,2800多家基層法院按照侵權結果發生地也都可以受理當地原告起訴的任何網絡侵權行為,那么無論是大網絡企業還是網絡發言招來訴訟的個人,都必須到當地應訴,這顯然違反了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訴訟管轄確定基本原則。
筆者理解最高法院的裁定并不是不清楚這些道理,而是針對各地法院存在大量隨意解釋原告所在地為網絡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現象,干脆以特別規定的方式明確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不能用原告所在地為連接點,這樣便于理解和執行。
與民事訴訟不同的是,由于上述涉事公司TST在行政機關遭受傳銷調查和行政處罰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事項,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機關有證明其管轄合法性的義務,本案的案由為傳銷,根據媒體報道,辦案機關認為管轄依據是原國家工商總局(2016)115號文《關于進一步做好查處網絡傳銷工作的通知》,文中相關部分為:“網絡傳銷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涉及多個地域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不易確定的網絡傳銷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或者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發生爭議的,按照有利于案件打擊處置、保證案件公正處理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指定有關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重大、疑難網絡傳銷案件,由工商總局指定管轄”。
姑且不論罰款113億元屬于重大案件是否應呈報總局指定管轄,就這里的“違法行為地”是否可以根據當地參與傳銷的舉報者所在地確定管轄問題,由于涉及網絡傳銷以電商方式進行,應當遵守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筆者瀏覽相關報道一些律師對此意見,可能對于電商法關于主體分類的理解并不一定準確。
首先,通過APP、自建官網方式的電商行為,在電商法中屬于“自建網站經營者”。
其次,所謂平臺內經營者是指在第三方電商平臺中以自己名義獨立經營的平臺內經營者,原來也叫站內經營者,通俗地說就是淘寶賣家,天貓、京東、拼多多等商家店鋪。筆者未見到本案的證據材料,不清楚TST涉嫌傳銷的具體經營行為,如果就網絡報道的獨立APP、企業官網、微信企業服務號、小程序等常見的電商經營來說,其管轄確定要區分情況:小程序、微信企業服務號屬于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管轄,不由小程序和微信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獨立APP、企業官網的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管理部門管轄。據此,TST涉嫌的網絡傳銷行為似乎確實應當是注冊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管轄。
筆者注意到本案沒有跡象顯示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本案的管轄提出爭議,所以,盡管當事人律師提出管轄異議,但是在行政機關堅持自己意見的情況下,現階段并沒有救濟途徑。本案管轄是否正確,只能留待處罰決定作出后,后續如果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再由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依法進行后續的法律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