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以來明星林瑞陽、張庭夫婦旗下公司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爾威”)涉嫌傳銷被查處一事備受關注。
此前,兩人近20億的財產在此前已經被有關部門查封凍結。日前,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裁定,解除對超過申請凍結金額的部分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
律師解讀認為,執法機關對于張庭夫婦的查封,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裁定解凍部分被凍結賬戶資金
根據此前媒體報道,2021年12月,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查證函回復》透露,明星夫婦張庭林瑞陽旗下的上海市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因其利用金融機構轉移或隱匿涉傳銷資金,該局已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調查中”。據了解,張庭夫婦被凍結的資金總計6億元。
更早在2021年7月,達爾威因涉嫌傳銷,被湖北省襄陽市保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為由,向保康縣人民法院申請凍結達爾威公司及其相關公司共3億資金。同年9月8日,由張庭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的9家企業注銷。
達爾威公司注冊資金23180萬元人民幣,由林瑞陽張庭夫婦于2013年創立。該公司旗下擁有主打化妝品、護膚品的 TST 庭秘密以及主打家庭生活消費品的TMM,主要通過線上商城庭秘密APP和線下實體店的O2O方式進行產品銷售。根據報道,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江耀路28號、價值超過17億達威爾公司總部大樓96套房產被石家莊裕華區市監局查封,查封日期是2021年7月20日。
2017年11月,上市公司山東華鵬關于與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簽訂戰略框架協議的公告披露,達爾威2017年前三季度營收36億元,凈利潤11.43億元。2019年,張庭夫婦曾因上一年度納稅金額高達21億人民幣引發大眾對其商業版圖的關注。張淑琴(即張庭)關聯企業高達90家;林吉榮(即林瑞陽)關聯企業達53家。二人經營主體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顯示主營批發和零售業,主做貿易代理。近幾年來,達爾威還新增化妝品管理經營、出版物經營、二類三類醫療器械銷售等業務。目前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狀態仍在存續期間,法定代表人仍舊是林吉榮(林瑞陽),董事長是張淑琴(張庭)。
在超過20億的財產被查封后,張庭林瑞陽夫婦委托律師對財產查封凍結向法院提出復議和執行異議,2022年6月,查封上述財產的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也向法院提出解凍部分資產的相關申請。
日前,河北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的兩份裁定顯示,法院此前于2021年7月作出裁定,凍結了張庭林瑞陽名下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3億元存款,目前,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凍結銀行賬戶金額超出申請凍結的金額為由,申請解除對張庭夫婦銀行賬戶中部分存款的凍結。6月4日,法院裁定解除上述銀行賬戶中部分錢款的凍結。6月24日,張庭與林瑞陽方面的代理律師表示,該方提出的復議和執行異議,法院尚未答復。
專家解讀:凍結銀行存款不屬于訴前保全?屬于行政強制執行
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表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行政強制執行法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行為。
許律師表示,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如果明顯超過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的范圍應當及時解除。如果因違法行為超額凍結存款,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張庭夫婦涉傳銷案被報道以來,一直備受關注,怎樣的行為會構成傳銷罪?許浩律師表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實施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構成犯罪的傳銷是詐騙型傳銷,并不是真正傳銷商品,只是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在計酬方面,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