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11時,在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大法庭,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由該院院長梁劍擔任審判長審理的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首例食品安全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觀摩庭正式開始。
案情簡介
被告人于某經營一家化妝品商鋪,期間其丈夫馬某以非正規途徑購買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聯系印刷廠制作外包裝,并以4.5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與此同時,于某通過微信以4.5元/瓶的價格向外地銷售,銷售金額為4500元。
2020年11月11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鋼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在于某家中將其抓獲,并在其家中地下室、車內及商鋪內查獲“綠8”“參茸三腎寶”“鹿茸回春丸”“小黑瓶”“北極狼”等假冒偽劣保健食品,涉案扣押保健食品4種被檢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1月12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馬某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之后,被告人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退款20000元。
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沒有核實成人口服保健食品的生產合格證書等資質情況,從非正規渠道購進成人口服保健食品,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進行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于某、馬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危及或侵害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已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的民事侵權責任。部分消費者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的行為危害性不知情,對其危害缺乏防范,有必要通過公開在省級以上的媒體上賠禮道歉的方式加以防范。另查,因馬某犯罪情節輕微,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馬某不起訴。
法院判決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于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4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涉案有毒、有害保健品依法予以沒收,并由扣押機關予以銷毀。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被告于某、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45000元,并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線,明知食品摻有有毒、有害物質仍進行銷售的,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廣大消費者也應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識,積極參與社會監督,營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責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