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城區法院對被告人楊某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宣判,被告人楊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情簡介
楊某2014年加入卡維達傳銷組織,在傳銷組織中系總代級別,所在層級為5級,下線層級14層級,下線會員總數16949個,下線所有會員投資金額累計8661萬余元。
公訴機關向德城區法院提起公訴,德城區法院依法成立合議庭,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在傳銷組織中起宣傳、協調作用,并非法獲利。被告人楊某伙同他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根據發展人數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楊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綜上,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德城區法院依法判決:一、被告人楊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被告人楊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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