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發布 要點解讀在這里
道道網訊 2024年6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83號國務院令,公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在優化資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調動經營者積極性和創造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也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必然要求。黨中央、國務院對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高度重視。近年來,我國著力完善公平競爭制度規則。2016年,《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提出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2022年,修改后的反壟斷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以來,對于規范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時未按照要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在市場準入、要素獲取、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獎勵補貼等方面對經營者尤其是民營企業進行隱性的歧視性差別對待,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壁壘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門”、“旋轉門”、“彈簧門”等現象較為突出,妨礙了商品要素資源在全國范圍內暢通流動。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對反壟斷法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一步細化并落到實處。
市場監管總局在總結近年來各地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實踐經驗、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草案送審稿)》。司法部在立法審查中,廣泛征求中央有關單位、各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會同市場監管總局深入開展調研,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對重點問題深入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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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決策部署,遵循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當前經營者反映突出的問題,構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則。二是堅持統籌兼顧。著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科學、合理設置審查要求。三是強化實施監督。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實施機制,推動自我審查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提升公平競爭審查的制度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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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和范圍是什么?
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主要包括兩類,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是上述起草單位起草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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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方面的職責是什么?
一是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研究解決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三是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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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符合什么要求?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二是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三是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四是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此外,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有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或者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等規定情形的,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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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條例》圍繞公平競爭審查機制作了哪些主要規定?
一是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二是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三是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四是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得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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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強化監督保障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一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二是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三是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舉報處理情況等開展督查,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四是起草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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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條例》施行后,將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將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一是加大宣傳解讀力度。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引導,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專業培訓。二是完善公平競爭審查配套制度規則,細化審查標準,完善審查工作流程,強化審查制度機制保障。三是強化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做好重大政策措施會同審查機制落實。四是做好政策措施源頭治理,強化事前預防和事后監管,充分發揮監督抽查、督促整改、約談提醒等約束作用,督促各地區、各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主體責任。
《條例》全文如下: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條 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國家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四條 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研究解決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評估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力量,并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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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審查標準
第八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
(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
(二)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
(三)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
(四)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
第九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
(二)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三)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
(四)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補貼;
(五)在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設置歧視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
第十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一)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
(二)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三)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
(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或者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二)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為特定經營者提供優惠價格;
(三)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的價格水平;
(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
(二)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審查機制
第十三條 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四條 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起草單位應當開展初審,并將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審意見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查標準,在評估對公平競爭影響后,作出審查結論。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在審查結論中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 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出臺。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對在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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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監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舉報處理、督查等機制。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經核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抽查情況,抽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舉報處理情況等開展督查。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起草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五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起草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公平競爭審查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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