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同步實施。一系列圍繞新《公司法》的法規、司法解釋組合出臺,為經營主體的有序發展、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市場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再添制度新引擎和法治新保障。
據悉,新《公司法》由修訂前的十三章增至十五章,增設“第二章 公司登記”和“第七章 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在原有218個條文的基礎上刪除、修改、新增至266個條文,修訂內容涵蓋公司設立制度、資本制度、組織機構、股東權利、清算責任、注銷退出等多個方面。強調“權責統一”,強化多主體利益平衡,通過立法的形式為企業家投資興業、創新發展提供制度支撐,也為企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管理者要注意結合新修訂內容對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更新和完善,積極適應新的法律環境,不斷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同時,《公司法》修訂在多個關鍵領域實現了重大制度突破和創新,進一步完善了公司設立退出制度、健全了公司資本制度、優化了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強化了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增設了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特別規定、加強了信用監管力度。充分體現了“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創新活力”“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加強產權保護”“健全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價值取向,是對商事制度改革經驗和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成果的系統總結,也是對完善公司法律制度適應新時代發展需要的及時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