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2024年7月26日,淘寶宣布,將優化“僅退款”功能,對優質店鋪減少或取消售后干預,給予商家更多自主處置權。這一措施,再次將“僅退款”政策推上熱搜。
“僅退款”最早起源于美國亞馬遜推出的“退款不退貨”服務,旨在通過減少退貨流程來鼓勵消費者下單。在中國,拼多多率先推出了“僅退款”售后機制之后,其他各大平臺也紛紛效仿,包括抖音、淘寶、京東等。到了2024年初,“僅退款”基本成為電商平臺的“標配”服務。
但自從“僅退款”服務推出以來,一直飽受爭議,各種“奇葩案例”也沖上熱搜。例如,商家為了14元,跟客戶“死磕”將官司打到底;還有商家抱怨,價值1400元的掛壁洗衣機被成功“僅退款”,理由竟然是墻壁無法安裝掛壁零件。
之所以引起爭議,主要是因為這些案例的“反常識”性。長期以來,消費者一般都作為弱勢群體,是需要向“店大欺客”的商家進行“維權”的一方。但如今,“僅退款”政策的傾向性,將消費者真正捧到了“上帝”的位置,而商家開始成為“維權”的主體。這固然是平臺經濟“充分競爭”的一種結果,平臺對消費者購物體驗和權益保障的一種升級。但在急轉彎的硬性政策之下,也難免失去了平衡。
淘寶此次調整“僅退款”的相關政策,可能會成為平臺優化服務的下一階段趨勢。因為現行“僅退款”如果造成任何一方的利益被過度損害,無論從法律還是經濟的角度,都是行不通的。
一、“僅退款”≠不退貨——法院個案支持商家
“僅退款”的模式,本身可以適用于多種購物情形。對于“消費者無貨可退”的類型,“僅退款”具有完全的正當性,例如消費者購買之后又后悔了,而且商家尚未發貨,或者貨物尚在途中,此時申請退款就完全可以適用“僅退款”。
引發爭議的“僅退款”,主要發生在收到貨物之后,消費者對商品不滿意或者不想要,此時申請“僅退款”如果成功的話,將導致一種結果,即消費者沒有支付任何金錢,“白得”了一件商品。如果這種行為得到了商家的同意,或者商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并無可責性;但是如果商家對商品質量有異議,不同意卻被平臺強制執行了“僅退款”,此時消費者的“薅羊毛”就很可能構成了《民法典》第二十九章所規定的“不當得利”,即消費者損害了商家的利益。
從目前公開的法院案例來看,法院對于“僅退款”的認定非常一致:在消費者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商品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拒絕退貨、僅申請退款違背了市場交易的公平原則。通過判決或者調解,法院大多支持了商家一方。
案例一
2023年10月,消費者蘇某在某電商平臺購買了一件POLO衫,后申請“僅退款”24元,理由是質量問題。店主要求買家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圖片證據,蘇某表示“已發給平臺”,之后不再回復,后來平臺介入并退款成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買家在未舉證證明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拒絕退還貨物,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因此要求買家支付24元貨款。
案例二
2023年8月,楊某在店主賈某經營的某平臺店鋪下單 DIY 模具類商品,簽收之后未與店主溝通,申請“僅退款”并操作成功。店主賈某要求消費者楊某退回商品,楊某表示已經將商品扔掉。經過黑龍江法院調解,消費者楊某認識到過錯在己,愿意接受調解,承擔賈某的貨款、訴訟費以及部分材料打印費用。
該法院在其網站使用該案例提醒消費者: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同樣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如果不滿意所購貨物,應及時與商家進行溝通,確認申請退款后是否應當將商品寄給商家,切忌因小利喪失信譽,警惕“僅退款”變成“多賠錢”。
二、“薅羊毛”流程化可能構成“詐騙罪”
與一部分消費者貪小便宜或者溝通不足的情況相比,更嚴重的是,“僅退款”被摸清了規律、找到了漏洞,以至于演變成一門可以批發售賣的“薅羊毛生意”。
近期,根據《IT時報》記者的暗訪,有一些商家將“僅退款”根據不同平臺總結出流程,一邊幫人“僅退款”,從中分取退款的“提成”;一邊將流程制作成“教程課件”,在社交媒體上售賣,金額從8.8元到66元不等。
根據“教程”銷售的話術,“僅退款”操作簡單,非常好退,但也需要一些技巧:
1、客服選擇:平臺客服的權力較大,所以一定要求“平臺客服”介入,這樣商家就無權干涉;
2、“找碴”:把退款理由歸咎到商品質量和商家服務方面,而且要“多說話”;
3、退款金額:退得越少,速度就會越快;金額大的風險高。
這種行為就突破了民事法律關系所能夠調整的范疇,進入了“刑事領域”,可能會構成“詐騙罪”。
這些假裝“消費者”的“羊毛黨”,從開始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了購買行為,通過“找茬”使商家或平臺錯誤地以為商品存在問題,因此做出“僅退款”的行為。根據《刑法》,如果非法所得超過3000元,即可以按照“詐騙罪”定罪量刑。
案例三
黃某于2022年6月,在一個美國某購物網站注冊新賬號,成功購買了幾件蘋果產品,并與李某分別聯系境外技術人員,將蘋果產品的物流信息修改為“物流異常”,同時由黃某向美國某購物網站客服申請退款。之后退款很快便到賬了,而商品也在不久之后寄到了黃某手中。
之后二人照上述流程反復操作、申請退款,收到貨后賣掉變現,兩人共計獲利13萬美元。
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起訴黃某、李某二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各自處以罰金。
三、電商平臺的平衡舉措呼之欲出
在平臺經濟中,電商平臺作為中介,連接著商家和消費者兩端的利益和訴求;同時,平臺擁有制定規則的權力,因此也具備引導商家和消費者行為的直接影響力。這就決定了,電商平臺應承擔起更多治理責任,平衡好消費者權益和商家的利益。
當“僅退款”成為標配之后,各大電商平臺實際上又站在了同一起跑線上。如果商家的利益一再被犧牲,那么商家就會喪失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服務的動力,最終損害的仍舊是廣大消費者和所屬平臺的利益。這一結果,實則完全違背了“僅退款”模式的初衷。
2024年7月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正式實施,其中第19條規定,“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而能夠有效保障這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大幅減少“惡意退款”行為的,是電商平臺制定和實施更完善的“退貨退款”規則——這基本是目前司法機構、監管者和相關專家的共識。
2024年7月11日,江蘇省消保委發表了一篇《僅退款,如何實現共贏?》,就該現象發表了觀點:電商平臺不應當將“僅退款”的責任和成本完全轉嫁到消費者和商家。因此建議,平臺應當事先允許商家在上架產品時或者售后處理時確認是否開啟“僅退款”模式;另一方面,建立商家申訴處理機制,充分吸收商家和消費者意見,平衡雙方利益。平臺在運用技術手段判斷是否使用“僅退款”模式時,也應當綜合考慮商家和消費者信用,避免誤傷。
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表示,發生“僅退款”糾紛時,平臺應該站在中立角度給出解決方案,平衡好消費者權益和商家利益;對于惡意退款的行為,平臺可以通過大數據分析和信用評級等手段進行識別和懲罰,避免讓誠信經營的商家受到不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