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投資型”傳銷
保護好錢袋子
蕉城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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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蕉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投資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獲判。被告人潘某某、吳某某、章某某、曾某某分別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并處人民幣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沒收傳銷資金共計人民幣1400萬余元、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86萬元。
案件回顧
ACE平臺在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情況下,發展參加者繳納最低投資金額為平臺玩家,并按照推薦發展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關系,以投資虛擬股票、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在全國各地不斷發展會員。
2018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受他人介紹,開始注冊成為ACE平臺會員。被告人吳某某、章某某、曾某某分別受潘某某介紹,注冊成為ACE平臺會員。4名被告人明知該平臺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組織現場推廣會、口頭宣傳等方式,對外宣傳ACE平臺并積極發展下線會員。
其中,被告人潘某某、吳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均已超過三層120人,分別收取傳銷資金人民幣(下同)1400余萬元、330余萬元,獲利300萬元、70萬元;被告人章某某、曾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均已超過三層30人,分別收取傳銷資金390余萬元、360余萬元,獲利10萬元、6萬元。
訴訟過程
蕉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吳某某、章某某、曾某某以投資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將發展人員的投資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從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并依法作出判決。
·檢察官提示·
當前,網絡資訊紛繁復雜,各類投資花樣繁多。在網絡經濟蓬勃發展的同時,涉眾型經濟犯罪也呈現高發態勢。其中,網絡傳銷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
本案以投資“虛擬拆分股票”作為傳銷幌子,夸大宣傳騙取財物。而其他網絡傳銷模式也是五花八門,包括“虛擬幣投資”“慈善捐贈”“愛心助農”“字畫競拍”“高端煙酒”“高端護膚品”等多種模式。
對于以合法投資作為“遮羞布”,以高額利益為誘餌,以無投資風險為噱頭,實際要求投資參與人繳納各種名義的“入門費”、通過發展下線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等,都屬于傳銷行為。
此類傳銷模式通過新加入者的資金支付舊加入者的收益,不斷通過宣傳讓下線發展新的下線,制造虛假的盈利現象,實則投資人員不可能無限增加,資金鏈一旦斷裂,將導致全部參與者血本無歸。
因此,必須提升網絡投資安全意識,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仔細甄別網絡投資性質,謹慎參與網絡投資,不可懷有僥幸心理。若發現自己陷入傳銷騙局,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