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隨著網購消費升級的日益加速,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通過觀看網絡直播進行下單購物。疫情影響之下,電商直播呈現出了爆發式增長。
然而在快速發展的同時,電商直播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對現有的法律制度、市場監管模式都提出了新挑戰。
那么,直播帶貨存在哪些法律風險?今天,房山法院為大家以案釋法,希望消費者們在直播購物時擦亮雙眼,警惕風險謹慎購物~
案例一
微信買賣交易,直播平臺免責
案情回顧
李某在短視頻平臺某主播的直播間觀看其直播練字時,看到了該主播出售寫字教程、鋼筆的廣告,遂與主播微信聯系,達成交易意向并微信付款280元。
收貨后,李某發現鋼筆筆尖出水不流暢,就告知主播鋼筆存在質量問題,該主播同意更換同型號新鋼筆,但后期卻以各種理由拒絕為李某退款退貨。
李某聯系短視頻平臺所屬公司,要求公司解決此事,但公司拒絕了李某的退貨主張,并拒絕提供主播身份信息供李某用于起訴。后李某以該短視頻平臺所屬公司的主播出售“三無”產品、存在惡意欺詐等事實為由,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李某購物損失及三倍賠償共計112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作為直播平臺,為用戶提供上傳視頻、直播互動功能,李某與某主播并未通過涉案短視頻直播平臺的購物鏈接交易,故李某與涉案公司雙方不存在買賣關系。李某與該主播通過微信轉賬交易,雙方建立的買賣合同,涉案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對人。故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了李某的起訴。
法官提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并非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亦非居間人或出租人,而是為交易雙方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主體。本案中李某通過微信與主播進行交易,未經第三方平臺,其交易行為難以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規范。因此建議喜歡通過直播購物的朋友,一定要在知名度較高的網購平臺上選擇信譽度較高的商家,下單時在平臺鏈接內下單。
案例二
退貨被拒提起訴 證據不足被駁回
案情回顧
于某看到某商貿公司直播代購緬甸翡翠原石,便與人合伙購買,均攤原石價款及手續費共22萬元。于某在某寶網站上進行了確認收貨,并將2.2萬元支付給了某商貿公司。
該商貿公司在于某等10人確認收貨后進行解石,直播了原石解成大塊的過程,但是沒有直播切割、分配、包裝小塊石料的過程。
某商貿公司通過郵寄向于某交付貨物時,于某認為貨物與某商貿公司當時的描述不符,退回了貨物并申請退款。
該商貿公司拒絕退款,認為原石是經買家再三確認后開切的,公司在發貨前已將分配給于某的小塊石料拍照發給于某供其確認發貨,故買家不能以商品質量問題或描述不符退換貨。
隨后,于某將該商貿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2.2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于某等人經某商貿公司居間購買緬甸原石,某商貿公司向于某收取手續費,原告、某商貿公司之間存在居間服務關系。
此外,某商貿公司還為于某提供解石服務和寄送服務,所以于某與某商貿公司之間存在包含多項內容的合同關系。
于某以開出來的石頭與某商貿公司陳述不相符且沒有收到貨為由要求退款,其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而于某在無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拒收快遞,可以認定其行為屬于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涉案石料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于某承擔,繼而未能提交涉案石料的后果也應由于某自行承擔。故法院判決駁回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在直播間購物時,主播展示的商品實物有可能與下單鏈接上展示的商品并不一致。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此時,消費者需要對買賣雙方約定的商品質量、其所購買的商品質量承擔舉證責任。這就需要消費者在直播購物時,注意對主播所描述、承諾的商品質量狀況進行取證,在瀏覽網頁時可以對商品的宣傳圖片或文字截屏保存,同時保留好商品原件,并對其進行拍照保存,以便后期出現糾紛時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