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石家莊新華能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擁有卓越的氧化鈣設備生產配套能力和精深的鈣產品加工技術的行業內50強的民營公眾公司。2016年,上海江瓏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徐志堅多次懇請新華能源與其共同在石臺縣投資建廠。石臺縣縣委書記李軍和政府一干人員也到訪新華能源并承諾確保各部門提供最大的政策支持。新華能源在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的驅使下同意在石臺縣投資建廠,愿意為石臺縣脫貧貢獻力量。2016年7月28日,新華能源與上海江瓏共同出資設立江華鈣業,各占50%股份。
然而,在江華鈣業成立后,徐志堅頻頻阻撓公司投產并操作公司破產。石臺縣法院院長高金初及其他地方官員,多次違規要求申請人同意減少在江華鈣業的股份,交出控制權以換得江華鈣業不破產。
在江華鈣業拒絕這一系列無理要求之后,一場披著“破產”外衣的“扼殺”開始了!
一、違反程序受理破產
江蘇常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由徐志堅所介紹的,江華鈣業建廠時石灰窯土建工程的施工方,江蘇常金于2018年10月向池州市人民法院起訴江華鈣業請求支付工程款,在案件一審尚未開庭審理的情況下,2019年1月17日,江蘇常金向石臺縣法院以江華鈣業不能清償其工程款為由申請江華鈣業破產。
然而,在江蘇常金與江華鈣業的土建施工工程尚未進行決算,債權尚不明確的情形下,石臺縣法院不顧當事人雙方“工程款結算時間在江華鈣業投產后”的明確約定,僅依據尚不確定的爭議債權就受理了江華鈣業的破產,在收到江華鈣業異議書的“當日”,便出具了裁定(2019)皖1722破申1號。
“規模上億的企業破產受理,就如此兒戲嗎?按照常理,審查異議是否成立,應經合議庭討論并報主管院長審批,對于破產案件這一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大事,決不可能在一天之內全部完成,唯一可以解釋的就是在江蘇常金申請之時甚至申請之前石臺縣法院的原主審法官陳守貴、主管院長高金初就已經決定此破產案件一定會受理,通知江華鈣業提異議只是走個流程。”
二、石臺縣法院違法指定破產管理人并導致破產管理人嚴重損害江華鈣業及其債權人利益
1、石臺縣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程序違法
石臺縣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未經任何公開競選程序,石臺縣法院表示其指定管理人是采取輪候的方式,由五家律師事務所按次序指定,但經核查2018-2020年石臺縣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情況,沒有任何次序可言,完全是任意指定,石臺縣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程序違法。
2、石臺縣法院違法指定破產管理人并拒不糾正
石臺縣法院在受理江華鈣業破產的當日指定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而始信所是江蘇常金訴江華鈣業前述工程款案件的代理律師事務所,石臺縣法院仍指定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嚴重違法。
而且,在之后江華鈣業、新華能源數次向石臺縣法院提出始信所有利害關系請求法院糾正錯誤并更換破產管理人,石臺縣法院原主審法官陳守貴、法院院長高金初均置之不理。無奈,江華鈣業又向池州市司法局進行投訴,直到2019年4月2日破產受理三個月后,始信所才自行辭去破產管理人職務,始信所違法履職三個月之久。
在始信所違法履職期間,擅自以發放江蘇常金農民工工資的理由向池州匯金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借款600萬元,由匯金公司匯入始信所賬戶(非破產管理人的專用賬戶),后由始信所賬戶直接支付到江蘇常金指定的個人賬戶中,但該部分資金用于償還了江蘇常金的貸款,并未發放農民工工資。
匯金公司與江蘇常金有著密切的關聯關系,通過這一借款過程,一方面先行清償了江蘇常金600萬元,另一方面將借款作為“共益債務”在后續的清算中優先還款,將嚴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然而,該借款根本不屬于“共益債務”。
始信所作為在石臺縣法院備案的五家可選破產管理人之一的專業律師事務所,將擅自借款、個別清償、錯誤確認為“共益債務”這樣的“失誤”是不應當出現的,只能是故意為之,石臺縣法院破產案件的主審法官對此視而不見,申請人多次提出異議要求糾正,均置之不理,公然包庇始信所上述損害江華鈣業及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3、作為破產管理人的安貴所公然違反勤勉忠實義務
經新華能源向司法局多次投訴,始信所被迫辭去破產管理人職務后,該案法官陳守貴又指定另一利害關系人安徽安貴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
安貴所是600萬元出借人匯金公司的密切關聯方,匯金公司和破產申請人江蘇常金是密切的關聯方。因這些利害關系的存在,安貴所任破產管理人后未對始信所確認的債權進行重新核查,對始信所擅自從匯金公司借款向江蘇常金清償并作為“共益債務”的行為不予糾正,繼續按照始信所的路徑損害江華鈣業的利益,違背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在新華能源訴江蘇常金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件中,江華鈣業依法被列為案件第三人,江華鈣業破產管理人安貴所代表江華鈣業參加了本案庭審。庭審中,新華能源圍繞江蘇常金在承建江華鈣業2*600t/d石灰窯土建工程中,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等情況,向法庭進行了舉證、陳述,要求江蘇常金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安貴所作為江華鈣業之代表,在庭審中,卻當庭支持江蘇常金并無視股東新華能源提出的嚴重質量問題,其根本不是站在維護江華鈣業合法權益的立場上。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但安貴所未能依照上述規定,對于損害江華鈣業利益的情況不予核查、不維護江華鈣業的利益,這不但損害江華鈣業的權益,同時也對江華鈣業的其他債權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三、依據申報但未最終確認的債權數額為依據宣告江華鈣業破產嚴重違法
2020年4月17日,在沒有與江華鈣業、股東石家莊新華能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任何溝通的情況下,石臺縣法院出具一紙裁定宣告江華鈣業破產,其依據的是已申報債權90930605.83元,破產人資產評估價值為74411400元,破產人賬面流動資金余額為1591.60元,就宣告了江華鈣業破產,而此時,依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12筆共計19938572.73元,還有70915270.10元的爭議債權尚需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繼續核查。石臺縣法院僅僅依據尚未全部確認的申報債權額高于江華鈣業資產評估價值就宣告其破產,嚴重違法。
安貴所在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確認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的爭議債權,全部債權合計45320804.34元,破產人資產評估價值為7699.84萬元(該資產價值尚且不包括股東新華能源實物Pak窯出資的評估價值,該Pak窯價值至少3000萬元)。因此,江華鈣業并非資不抵債,宣告其破產是完全錯誤的。
四、結語
進入破產程序至今,僅僅在石臺縣法院院長高金初一行前往新華能源要求變更公司股權時提到可以在變更股權的條件下與江蘇常金達成和解以撤銷破產案件,除此之外,沒有任何一位法官、破產管理人引導江華鈣業是否考慮為了企業正常投產經營引入投資人進行重整或單純地與債權人進行和解,石臺縣法院要求的都是新華能源與上海江瓏之間變更公司股權結構,這完全是不符合常理的。
江華鈣業作為石臺縣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投產后能帶領石臺縣這個安徽省著名的貧困縣從根本上脫貧,解決人口總數11萬人的石臺縣近千人的就業問題,在黨中央大力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甚至扶持“地攤經濟”的今天,能為石臺縣帶來巨大效益的如此大體量企業,在尚未投產時就被強制破產,石臺縣法院的行為嚴重違法、嚴重違背黨中央的政策導向。
江華鈣業目前的命運岌岌可危!石臺縣其他外來企業,安全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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