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近年來,國家對民營經濟的發展一直是貫徹保護和扶持的方針,對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各項權益也都是放在第一位。對一些由于當時法律法規不健全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涉民營企業的冤假錯案,正在陸續的為其一一糾錯平反。表面上看來,我國的營商環境也越來越好。
近年來創新性涉案民企案件越來越多!且案件關注度及涉及人數度也是空前之大!那么這種涉傳銷領域的民營企業家權益該不該被保護?
在談到這個涉傳銷領域的案件時,不管是普通老百姓,還是一些專家或者代表,大部分都是談虎色變,都認為傳銷就是坑蒙拐騙,專對親戚朋友下手。其實這只是表面上的現象,而且這也是最低級的傳銷手段。在現在的法制社會下,這種傳銷方式已經被國家用強硬的手段打擊的基本不存在了。
而現在,公檢法等執法部門所偵辦的一些涉傳銷領域的案件,都是一些新型商業模式的涉傳銷領域案件,大部分都是和互聯網相結合的創新商業模式。這些類型的商業模式,有的的確實是打著互聯網的幌子,沒有真實商品,沒有真實服務,就單純靠詐騙拉人入門費,從而達到自己斂財的目的,而也有的是互聯網的趨勢來讓自己的企業更快速的發展,不但有真實商品或服務,并且能真真正正讓老百姓獲得實惠和利益。這兩者明顯有著很大的區別。
這兩者分別屬于“詐騙型”傳銷和“創新經營型”傳銷。而從法律上講,傳銷總共有三種類型。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傳銷分為“拉人頭”型傳銷,“繳納入門費”型傳銷,還有“團隊計酬”型傳銷。而前兩種傳銷就是屬于“詐騙型”傳銷,第三種就是屬于“創新經營型”傳銷。
那么到底“涉傳銷”型的民營企業的權益該不該受到保護?哪些類型的“涉傳銷”型的民營企業應該受到保護?這個要作出有效的區分和別類。該不該受保護,要看企業是否對民營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貢獻。比如“詐騙”型傳銷,既沒有對民營經濟作出貢獻,同時也大大損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這種類型的傳銷是堅決要依法嚴懲的,這個沒得商量。
而對于“創新經營型”的傳銷模式,首先,它有固定的產品或者等值的服務為依托,第二,它通過團隊計酬型的模式來推動自身企業的發展,這也對民營經濟中的商品流通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最關鍵的一點,這種模式沒有受害人!從根本上講這種類型的傳銷模式還是應該受到保護的。只要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把那些不妥善的地方,調整到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就能從傳銷型企業直接轉變為對國家和人民都有好處的先進創新型企業了。
所謂“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對于一個民營企業來說,這句話同樣適用。如果在法律的允許下,能夠給這樣的民營企業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能從死亡邊緣把一個民營企業拯救出來,那將是對國家和人民都有益的事情!在此,希望我國的公檢法等執法部門,在辦理“涉傳銷領域”的民營企業案件時,能夠審時度勢,盡最大可能的讓每一個應該得到保護的涉案民企都能得到保護,讓它們繼續真真正正服務大眾,為老百姓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