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遼寧阜新市公安局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支隊副支隊長王某峰被指控三項罪名,非法拘禁、濫用職權、受賄,均與一個張姓男子有關。
張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獲刑十五年,處罰金100萬元。在張某投案自首時,阜新市公安局曾給過他一個選擇,交1個億保證金,就可以取保候審。在張某籌集資金期間,負責看管他的就是王某峰,整整25天,期間他們一起唱歌、吃飯、逛商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了一份王某峰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王某峰僅被認定犯受賄罪。
受賄事實也是發生在張某被看管期間,得知王某峰睡眠不好,張某朋友出資28萬讓王某峰注射了增強免疫力的免疫干細胞針。
圖:視覺中國
為拿到1個億保證金限制嫌犯自由25天
2016年3月31日,時任阜新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的王某峰帶領民警將投案自首的傳銷犯罪嫌疑人張某從南寧押解回阜新市公安局。
阜新市公安局領導研究決定,對張某不采取強制措施,由王某峰帶領三名民警攜帶槍支將張某帶至沈陽看管,讓張某籌集取保候審資金及配合公安機關將涉案款轉到阜新銀行。
阜新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于某的證言顯示,2015年10月18日,海州分局到阜新市局匯報了張某涉嫌的傳銷案的案情和凍結資金情況,阜新市局局長馬某讓經偵支隊參與進來,副局長秦某任總指揮,于某等人任副總指揮,而王某峰是具體負責案件辦理。
王某峰說,他在這個專案組中是負責干活的。“之前商量的是張某交1億元給他辦取保,但他到案時才交了3000多萬元。”王某峰供述稱,他去請示了領導,得到回復是先不對張某采取強制措施,讓他去刑警隊取兩支槍,把張某帶到沈陽,不能讓他自殺、逃跑。“只要把錢拿回來,張某愛去哪就去哪。”
就這樣,2016年3月31日晚至4月25日,王某峰等人先后將張某帶至沈陽富利萬達文華酒店、沈陽香格里拉大酒店、遼寧天水谷溫泉度假村,非法限制張某人身自由25天。
張某稱,在沈陽期間,他可以正常辦理公司的各項事務,但隨行的四名警察帶著兩支槍在身邊跟著他,晚上還必須與他們一起居住不得離開。雖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他有什么想法可以提出來,需要他們的同意才能做,如果外出,警察也始終跟著他。
王某峰稱,他跟著張某去過幾次商場,一起吃過幾次飯,還陪張某唱過一次歌。
因為張某說動了浙江寧波甬易公司往回打款,2016年4月22日,王某峰等人帶著張某返回了阜新。4月25日,張某成功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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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開賬戶,嫌犯公司趁機解凍3200萬
因此這段看管張某25天的經歷,王某峰被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非法拘禁罪。
與此同時,王某峰面臨的濫用職權罪的指控,也與張某有一些關聯。
在辦理張某所涉及的傳銷犯罪專案過程中,阜新市公安局領導研究決定將大連午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午肆公司)被凍結資金轉移至阜新,之后辦案民警違規為大連午肆公司在阜新銀行銀河支行設立賬戶。
在另一起判決書中,張某等人正是利用大連午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成立所謂的培訓中心實施傳銷活動。
王某峰在沈陽看管張某期間,通過微信將張某提供的資金結算申請函發給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齊某,讓齊某到北京聯系大連午肆公司臨時負責人簽字,并讓齊某持資金結算申請函到浙江甬易公司劃款。
2016年4月14日,齊某等人持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對大連午肆公司在浙江甬易公司的賬戶解除凍結,并于2016年4月14日至5月10日期間,以大連午肆公司的名義,陸續將賬戶中的4.25億元轉至阜新銀行銀河支行大連午肆公司賬戶,之后未將大連午肆公司賬戶凍結。
因此,張某的朋友尹某從張某處得知了消息后,更換了大連午肆公司在浙江甬易公司的賬戶商戶端管理員并重置商戶端密碼后,讓浙江甬易公司將付款待清算賬戶中的3200萬元退回了大連午肆公司金某寶賬戶,并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將賬戶中的3200萬元取出,現該款已無法追回。
僅被認定兩項罪名指控未被法院認定
判決書顯示,以上兩項罪名的指控,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均沒有認定。法院認為,王某峰是按照阜新市公安局領導的指示,在未對嫌疑人張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不正確履行職權,違法將張某帶至沈陽香格里拉大酒店、遼寧天水看管,期間允許張某外出吃飯、娛樂、購物等并緊隨看管,尚未完全剝奪張某的人身自由,屬限制張某人身自由,故王某峰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此外,依據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暫無法認定3200萬元為涉案資金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公訴機關指控王某峰犯濫用職權罪的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僅僅以王某峰犯受賄罪,判處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盡管判決書是在2020年12月3日作出,但按照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某峰的刑期是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王某峰已經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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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方式是打保健針
王某峰的受賄,也有張某有關系。
王某峰稱,他是辦理犯罪嫌疑人張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中,在南寧接張某時認識了張某的朋友尹某。2016年4月,他和尹某聊天時提到總失眠,尹某建議打一種針就可以治療失眠,兩人因此有了約定,由尹某給他安排注射免疫干細胞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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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張某也是知情的。在他被取保期間,是尹某主管公司,代表他行使權利。“尹某和我說過王某峰打免疫干細胞針這件事,他安排人領著王某峰打的免疫干細胞針,是從公司賬戶里出的錢。”
2016年7月21日至8月期間,王某峰在尹某安排下,先后三次到北京接受北京昱龍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為其注射免疫干細胞針。打免疫干細胞針的費用共計28萬元,2016年7月27日,張某實際控股的中民善慈超市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給北京昱龍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轉賬28萬元,用于支付王某峰注射免疫干細胞針等費用。
王某峰第三次注射免疫干細胞針后,曾向尹某索要了銀行卡號,并于2016年11月28日,讓姐姐向尹某的銀行卡匯款14萬元。
但王某峰的這一行為,法院認為王某峰在沒有支付費用的情況下即接受了尹某的安排注射了免疫干細胞針,客觀上亦接受張某的財產性利益,其支付的14萬元實際上是掩蓋其受賄行為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