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上午,
涪城區舉行新聞發布會,
向社會通報該區開展
“春雷行動2021”的相關工作情況。
事件過程
2021年1月26日,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涪城區躍進路附近的一處體驗場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在體驗場所內發現筆記本電腦一臺,正在放映綿陽華爾晟商貿有限公司保健食品的PPT演示文稿,該電腦桌面上有宣傳服用該保健食品前后對照效果的宣傳圖片等內容,現場還發現有未標明價格的多種預包裝食品和保健食品出售,且當事人不能提供經營地的食品經營許可。
華爾晟公司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和涉嫌利用會議、講座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6日決定立案調查。
另查明,綿陽華爾晟商貿有限公司每天開展3場會議或健康講座,每場會議(講座)大概有20人左右,案發時約有3000人次參加了會議講座。該公司播放的 PPT演示文稿,宣稱海鈺牌軟骨素氨糖有修復軟骨、增強骨密度、抗衰老、明目等作用,稱海鈺氨糖是“第四屆世界健康產業大會指定產品”等,但綿陽華爾晟商貿有限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上述宣傳內容的真實性。
在利用講座、會議推銷食品時,綿陽華爾晟商貿有限公司為擴大宣傳效果、提升銷售額,在講座過程中宣稱其經營的食品、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緩解疾病等功效,該公司的行為涉嫌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相關規定。
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
華爾晟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之規定。
華爾晟公司通過會議、講座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虛假宣傳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之規定。
華爾晟公司經營的海鈺軟骨素氨糖購進價格為160元/盒,銷售價格為298元/盒;
景壽康沙棘螯合鈣購進價格為70元/盒,銷售價格為138元/盒;
復合酶購進價格為750元/套,銷售價格為999元/套;
中新納豆購進價格為590元/盒,銷售價格為1180元/盒;
靈芝孢子油的購進價格為510元/盒,銷售價格為780元/盒。
截止案發時,華爾晟公司共銷售出食品(含保健食品)的總金額為196259.5元,現場扣押的產品貨值金額為7268元,故涉案貨值金額合計203527.5元,計算違法所得為54549.5元。
依據相關法律,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綿陽華爾晟商貿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4549.5元,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2035275元的處罰決定。
據介紹,從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涪城區市場監管局在省、市局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了為期100天的“春雷行動2021”暨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執法行動。此次春雷行動以“防疫治亂保安全 提質穩增促發展”為主題,包含“冷鏈物流疫情防控”、“知識產權‘護航’”、“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特種設備安全排險除患”、“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疫情防控用藥械質量安全”、“價格減負惠民”等7個執法子行動。
把好冷鏈入口。
在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專項行動,涪城區高度重視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建設,確保集中監管倉全鏈條監管、全流程留痕、全過程溯源。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自運行以來,累計入駐企業共157家次,入倉貨物共157批次,入倉貨物總量2648.5529噸,出倉貨物共126批次,出倉貨物總量2017.829噸。
筑牢防疫安全底線。
在疫情防控用藥械質量安全執法行動,涪城區以醫療美容機構、專科醫院、私人診所、衛生室(站)及農村地區藥品零售門店、人口密集市區監測藥店為重點,嚴厲查處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從非法渠道購進使用假劣藥品及過期、失效醫療器械,違規銷售處方藥和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等違法違規行為。有力打擊了各類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維護了公正公平的正常市場秩序。
老年人除了要防范保健品會銷
還要警惕養老機構領域非法集資
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的主要特點
以提供“養老服務”名義吸收資金。個別機構明顯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或者承諾還本付息,以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居住證”等名義,向會員收取高額會員費、保證金或者為會員卡充值,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以投資“養老項目”名義吸收資金。個別機構打著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項目名義,承諾高額回報,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以銷售“養老公寓”名義吸收資金。個別機構以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養老山莊等名義,或者以返本銷售、售后返租、約定回購等方式銷售養老公寓、養老山莊,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以銷售“老年產品”等名義吸收資金。個別機構不具有銷售商品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為主要目的,以免費旅游、贈送實物、養生講座等欺騙、誘導方式,采取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等方式吸收公眾資金。
提高警惕,防止落入非法集資陷阱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養老機構在老人入住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經許可設立或備案的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項目收費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議。
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以承諾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公開宣傳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集資金額、人數、損失達到一定數額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在此,市民政局鄭重提醒廣大老年朋友及親屬,選擇養老機構應查看相關證件并按規定簽訂養老服務協議,收取的費用一定要嚴加甄別,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不參與非法集資,并及時提醒、勸阻身邊的親屬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