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市場監管執法和消費維權效能,進一步增強監管合力、化解重大風險和推動社會共治,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聯合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并將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制定工作自2019年4月由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會商啟動,在整合吸收原《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和《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相關內容基礎上,經過多輪調研討論、征求意見、專家評估論證等,結合市場監管實際,對獎勵范圍、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序等問題進行了重點規范。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共六章二十七條。第一章總則,規定適用范圍及舉報人、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等。第二章獎勵條件,規定獎勵基本條件、獎勵原則及不予獎勵的除外規定等。第三章獎勵標準,規定獎勵等級、獎勵金額及獎勵上限等,并對內部舉報人獎勵作了規定。第四章獎勵程序,規定獎勵告知、申請、支付、領取時限等,并規定了舉報人異議復核。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舉報獎勵建檔管理、保密義務及舉報人、公職人員法律責任等內容。第六章附則,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領域適用、解釋權及施行時間等。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聚焦民生領域,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難度大風險高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通過推動社會監督、匯聚公眾力量,對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形成高壓執法震懾,使違法主體心存敬畏、行有所止;通過嚴格規范舉報獎勵程序規則,加大舉報獎勵和保護力度,鼓勵內部舉報,加強對“假舉報”“濫舉報”等行為監督管理,依法支持和引導舉報行為,進一步增強監管合力;通過防范和化解重大風險,切實守住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底線,規范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構筑民生領域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