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經銷商,許多人大腦第一印象就是中間商,而提到直銷行業的經銷商,很多人對此有不少誤解,甚至部分不清楚的人隨口便說:直銷就是傳銷。事實上,我國直銷已經走過30年,然而口碑一直處于兩極分化的階段,其中的深層次原因更是錯綜復雜。
而據業內資深人士認為,《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中的許多限制性條款,已成為直銷企業普遍“違規”的常態,特別是自“百億保健帝國權健”事件引發的媒體輿論以來,不少主流媒體爭先報道,不少直銷企業利用“獨立經銷商”機制游走在直銷和傳銷之間的模糊地帶,以規避監管。
那么,直銷行業的經銷商又是什么身份呢?按照2018年4月8日與23日發布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競爭〔2018〕8號),簡稱“8號文”與《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查處以直銷名義和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實施傳銷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市監競爭〔2018〕9號),簡稱“9號文”來看,直銷行業的經銷商的概念大體可以這樣解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營主體,一般能以公司、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形式存在。
從形式上來看,經銷商要與直銷企業存在經銷合同關系,獲得直銷企業的授權或者委托,一般兩者間有授權書、委托合同、經銷合同、代理合同等書面民事協議或文件,但經銷關系是一種事實,其存在并非一定需要書面協議或文件佐證;從經營活動上來看,經銷商為直銷企業推銷商品或推銷直銷企業及所在集團品牌下產品和服務,或以經銷商自己名義進行推銷;從方式上來看,經銷商一般通過店鋪銷售,采用批發或者零售的傳統方式銷售產品。銷售的產品,可以是直銷產品,但不限于直銷產品,也可銷售直銷企業的非直銷產品。
不得不說的是,在實際市場活動中,經營者需要向消費者說明自己的身份,如果直銷企業的經銷商作為一個經銷商卻以直銷企業的身份去說,那么就會讓他人對其身份造成誤解,有可能構成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者,不僅不利于良好市場秩序和消費環境,也可能違法相關法律法規,更會影響企業版的商業信譽。
此外,我們還注意到,這種依靠獨立經銷商的機制的確一定程度上讓新晉的直銷企業能夠迅速發展市場,從而合理的規避法律風險,但不培養屬于企業自己的經銷商團隊,勢必也會讓不少企業出現業績大起大落的現象。因此,在直銷行業并不是“外來的和尚就會念經”,往往屈從于掛靠或者外來團隊就能迅速拉動直銷市場的概率并不很高,即便出現也往往是曇花一現。
不可否認,直銷從本質上是一種去中間商的營銷方式,然而在我國現有的直銷企業卻大量出現獨立注冊的法人的經銷商,這種做法與直銷的本質背道而馳,事實上,大部分直銷企業為了從形式上規避三層次計酬、產品類別等限制,而采取的一種博弈對策。因為經銷商注冊成為一個獨立法人組織后,他們作為公司主體擁有自己的經營權利而不屬于直銷企業,在產品、區域、計酬等方面不受直銷管理條例的制約。正是如此,當注冊經銷商成為直銷企業的核心銷售渠道時,已經扭曲了直銷去中間商的本質。這也就造成一旦經銷商出現嚴重違規或者違法的行為,直銷企業也只能無奈割舍。
因此,北青網健康建議,一是搞清楚自己經營許可證上的內容,讓自己能夠按照經營許可的要求和規范進行經營;二是弄明白作為直銷企業的經銷商,哪些是直銷企業的產品,直銷企業的產品,當然也可以由直銷企業規定的方式進行,但是除此之外,就不能肆意妄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