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近日,分銷類社交電商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一邊是創立短短四年的云集于近日正式向美國SEC提交了上市招股書,另一邊,社交電商花生日記因網絡傳銷被開出7456萬元的天價罰單。據記者不完全統計,以環云集微店、貝店、愛庫存等為代表的社交電商平臺,憑借分銷模式快速崛起,也吸引了包括網易“推手”、阿里“微供”、京東“享橙”、唯品會“云品倉”、寺庫“庫店”等頭部平臺入場。日前,記者就對多家主流分銷類社交電商的經營模式進行了對比,發現目前大部分平臺的商業模式分為三大類。而根據律師對這些模式進行法律分析后得出的結論,社交電商商業模式要徹底與傳銷切割干凈很難。
模式一
轉型會員制社交電商
提起分銷類社交電商,就不得不提近日遞交上市招股書的云集,記者登錄云集App注意到,這是一家由社交驅動的精品會員電商,為會員提供美妝個護、手機數碼、母嬰玩具、水果生鮮等全品類精選商品。
從該平臺的規則設置上不難看出,作為會員電商平臺,云集平臺可以開放注冊,任何人都可以注冊云集App享受批發價,并不存在僅僅通過他人邀請才可以注冊的機制。用戶注冊成為云集付費會員后,既可以以會員價購買平臺上的商品,又可以通過社交工具將商品信息分享給其他人,若交易成功,則分享者可獲得商品價格5%-20%不等的銷售返傭。
據悉,云集會員邀請新會員注冊可以獲得一定的云幣獎勵,該云幣可用于在平臺上消費,但被邀請會員的購買和銷售行為均和邀請者的收入并無關系。因此會員與會員之間并不存在多個層級。
2017年5月,杭州濱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浙江集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指出云集微店招募店主的過程中存在“入門費”、“拉人頭”和“團隊計酬”等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涉嫌傳銷行為,下達了958萬的行政處罰。隨后其公眾平臺訂閱號和服務號被微信平臺永久封號。
模式二
成為店主獲得傭金收益
在分銷類電商平臺的運營模式中,發展用戶成為店主也是較為常見的做法,這種模式有別于會員制的部分,就是有門檻,且一旦成為店主后即擁有專享權利。以2017年成立的貝店創距離,其定義是“通過人與人之間的分享與傳播,實現消費者、店主以及供應鏈的三方連接,將精選的商品送達消費者的手中”。記者通過該平臺上的介紹獲悉,貝店用戶需要通過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成長值,成長值到達100才可選擇申請成為店主。成為店主之后即可自購省錢,分享賺錢。
記者隨機打開一款商品的詳細頁面后獲悉,購買該商品就自動成為店主,之后會自動生成專屬的小店邀請碼,好友下載App輸入專屬邀請碼后,即成為專屬粉絲。專屬粉絲在店鋪購買商品后,店主便可以獲得對應產品的傭金收益。此外,不同的商品傭金不一樣,例如一款原價69元的童鞋,分享購買后店主可獲得17元的提成。據了解,傭金由平臺和品牌商共同設定,店主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分享賣貨,就算長期沒有進行賣貨或者是自購,也不會取消其店主資格,沒有業績壓力。
主營店主模式的平臺采用類似模式的還有唯品會旗下的云品倉。據了解,該平臺2018年7月正式上線,以微信小程序作為載體,幫助店主零成本打造自己的微信小店,并獲得最高20%的銷售返利。但與貝店不同的是,該平臺分為四個店主等級,也就是多層級分銷。店主的晉升條件是推薦的會員人數,每成功推薦1名會員,可獲得相應提成。
模式三
眾包分銷類“一站式”服務
成為經銷商后,只需轉發商品信息到朋友圈,訂單生成后由品牌方打包、發貨,最后就能拿到傭金,這是分銷類社交電商的“眾包”模式。記者對比后發現,“眾包”分銷類模式最大的特點是主要針對分銷商,也就是微商代購群體,而并非針對個人用戶。相比較前兩種模式,眾包分銷的門檻更高。
例如創辦于上海的愛庫存,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我們現在基本都用愛庫存上貨,用平臺的一鍵轉發等功能直接轉發到朋友圈。”一位之前一直從事微商活動的用戶告訴記者,“現在要比之前規范、簡單多了。”據該微商透露,此類分銷社交平臺的操作流程是:由品牌方提供商品清單、價格、圖片,平臺甄選后上架;分銷商一鍵分享商品信息,完成下單后品牌接收訂單;品牌方完成商品分揀和打包,平臺安排第三方物流上門取貨;分銷商完成商品下單,品牌方完成商品發貨,最后由平臺完成貨款結算。
據該名微商透露,他們稱呼自己為代購,代購首先把選好的商品轉發到自己的微信群或朋友圈供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將需要的商品信息發給代購并付款后,再由代購在平臺下單,將商品發送給消費者。“平臺的后臺可以很方便地預設代購費。比如一款衣服的價格是69元,代購預設的代購費是10元,那么消費者看到的商品標價就會是79元。”
記者了解到,為了保證用戶都是職業代購,平臺對新手設置了10000元的銷售額目標,只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才能加入正式的分銷群。
律師
要徹底與傳銷切割較困難
根據《2018年度中國移動社交電子商務發展報告》顯示,目前國內社交電商模式分為以下四大類模式:拼團模式、分銷模式、SAAS工具模式、社區模式。社交電商已成為僅次于自營電商、平臺電商的“第三極”。
不過,發展火爆的分銷社交電商為何頻頻觸傳銷紅線?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從法律上給出了解釋,同時他認為社交電商商業模式要徹底與傳銷切割干凈很難。
“究其緣由,一是社交屬性的銷售裂變增長速度太誘人,二是自認為已經做了有效的規避措施。”方律師指出,事實上,關于傳銷刑法意義上的“傳銷”與工商行政執法層面的“傳銷”有很大區別。商業行為即便被認定為《禁止傳銷條例》所規定的“傳銷活動”,也不一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因此,在他看來,目前市面上的類似于花生日記的分銷類社交電商平臺,要從商業模式上規避傳銷的刑事風險相對容易,但要徹底與傳銷切割干凈,不被視為傳銷,具有很難的操作性。
他同時指出,從刑事法律相關規定看,行政法規規定的非法傳銷與涉嫌犯罪的傳銷活動還是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平臺提供的是真實的商品及服務,最終目的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真實服務,那么一般不構成傳銷犯罪。但是,若平臺提供的虛假商品或者服務,以此為手段騙取財物的,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前者可能面臨承擔被監管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及高額罰款的行政責任。后者則構成犯罪。
【責編:Far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