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電子商務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電商市場競爭秩序、促進電商行業高質量發展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因而備受社會關注。4個多月過去了,電商法實施情況如何?在落實過程中還面臨哪些痛點、難點?在近日舉辦的電商法研討會上,來自監管部門、高校、電商企業的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就此展開熱議。
對新業態需包容審慎監管
微商、代購等購物形式豐富了人們的消費選擇,但由于準入門檻低、缺乏有效監管,也同時成為消費糾紛的高發區。電商法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履行納稅義務。這意味著,原本處于“灰色地帶”的代購、微商等被納入了法律監管范疇,對于促進網絡消費新業態規范發展是一大利好。
但是,在確立相關登記規則的同時,電商法也根據實際情況明確了可以免除登記的4種情形,其中包括“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交易監管處處長李崧表示,在構建網絡市場監管時,首先要確定主體類型,目前豁免登記的4種情形規定得相對模糊,尤其是“零星小額”問題,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應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予以完善,以推動精準執法。
李崧介紹說,在相關規則沒有明確的情況下,為鼓勵新業態的發展,監管部門應秉持包容審慎的原則,不能貿然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他舉例說,目前廣泛存在的具有公共服務屬性、地位類似于電商平臺的經營者,如APP應用商店服務商、云平臺服務商、社交平臺服務商、搜索引擎服務商等,并沒有被明確納入電商經營者分類當中。為避免監管缺失造成市場失序、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在實踐中監管部門已經將此類經營者比照電商經營者實施管理,使其承擔一部分電商平臺的必要責任。
電商平臺應履行主體責任
由于網絡交易雙方在技術和信息上存在不對稱,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刷好評、刪差評、虛構交易數據等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針對這些頑疾,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開展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京東零售平臺生態部平臺規則與商家提升部總經理王博認為,促進電商法有效落地,平臺需履行主體責任。為此,京東通過系統化建設、制度建設、信用建設等多樣化治理舉措,約束平臺內商家的經營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比如,通過搭建蜂巢商品資質管理系統、“京信用”評分機制、“山寨攔截庫”等,打破信息不對稱,營造透明消費環境,一方面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讓消費者買得放心;另一方面通過“京東好店”認證、商家信用體系“京信用”等為高信用商家創造價值,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電商監管還應社會共治
在大數據時代,消費者個人信息成為一筆無形資產,個人信息保護面臨諸多挑戰。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所副所長、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朱曉娟認為,要完善立法規則,強調電商主體對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義務,同時明確個人信息的范圍,對于純粹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可以對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區分,采取不同規則和標準。同時,建立行業自律和信用懲戒機制,倒逼經營者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此外,還要強化企業治理,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企業社會責任的范疇。
電商法的實施,是對電子商務行業規則的重塑,讓監管部門執法時于法有據,消費者在維權時有法可依,在化解網絡消費難點、痛點方面易于操作。但專家同時表示,法律的落地還需要多管齊下,實現社會共治。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尚曉茜表示,電商法出臺后,在審判工作中法律援引的依據更加明確了,但也面臨與其他法律法規如何配套、如何銜接的問題。面對日益增多的網絡交易消費糾紛,應積極探索引入多元化糾紛化解制度。朱曉娟則認為,電子商務需要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應建立適應電商業態發展的包容審慎監管機制,尊重平臺的創新性,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模式。
【責編:Far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