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對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提出了具體要求,海南省藥監局對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相關要求進行整理,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落實法定義務提供參考。
根據《辦法》規定,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建立實名登記、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主要履行以下義務:
一、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置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并實施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并不限于化妝品經營者入駐規則、日常檢查制度、違法行為制止、報告制度、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等。
三、對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應當要求申請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四、開展平臺內經營者日常檢查。日常檢查包括入網產品信息發布檢查、日常經營行為檢查等。日常檢查應當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對象、檢查頻次、檢查內容,并形成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包括檢查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檢查內容、檢查結果、處置措施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入網產品信息發布檢查。在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入駐平臺發布化妝品產品信息時開展檢查,核實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布的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等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的一致性。
(二)日常經營行為檢查。根據產品風險情況,定期組織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開展日常經營行為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經營的化妝品是否存在未經注冊或者未備案、冒用他人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等情況;
2.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展示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是否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一致;
3.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展示的化妝品標簽信息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規禁止標注的內容。
五、搜集化妝品質量安全信息并自查。主動收集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關于抽樣檢驗、暫停或者停止經營化妝品等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公開信息,并及時開展平臺內自查。
六、違法行為制止。通過開展日常檢查、監管公開信息自查等質量安全管理活動或者收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信息通報等方式,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存在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為的,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立即停止向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
(一)因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二)因化妝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被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四)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七、違法行為報告。對發現的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為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后,對于下列涉及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信息的情形,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情況及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的線索報告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容包括涉及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主體信息、涉及產品的信息、質量安全重大信息相關情況說明、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已做出的處置措施等信息:
(一)因使用入網經營的化妝品導致人體全身性損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死亡的;
(二)有證據表明入網經營的化妝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者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三)入網經營的化妝品存在其他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將本平臺發現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以及處置措施書面報告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八、支持和服務。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依法履行化妝品信息披露等義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九、法規宣貫。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相關法規知識的宣傳培訓,宣傳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化妝品信息發布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