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隨著我國各類電商平臺的繁榮發展,網絡購物已逐漸成為相對主流的消費模式,與此同時,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時有發生。來鳳法院加強新業態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妥善審理電商平臺糾紛案件,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維護促進消費的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近期,來鳳法院審結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件詳情
2022年5月至11月,毛某在某商貿店開立的網絡店鋪購買了保健食品,共計支付貨款3314元。毛某收到貨物后發現該保健食品沒有任何標簽標志說明物,作為進口商品沒有中文標簽、沒有報關單及檢驗證明,認為該保健食品不具有合法生產來源和合法銷售條件。毛某稱其服用該保健食品后造成身體嚴重損害。毛某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商貿店退還貨款3314元并支付貨款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來鳳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1、案涉產品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毛某提交的實物照片復印件及實物展示視頻,可證實案涉產品外包裝上除顯示“德國必邦”、“德國原裝進口”的中文文字外,其他均為英文,沒有中文標簽、說明,不符合進口預包裝食品的相關規定,故案涉產品應當認定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2、毛某是否有權請求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某商貿店作為案涉產品的經營者,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產品合法來源、已履行查驗義務及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且食品、藥品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國家法律為確保食品藥品領域安全,對該領域實施特殊保護政策,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本案中,雖然毛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受到損害,但某商貿店銷售宣傳為“德國原裝進口”的保健食品沒有任何中文標簽、說明,足以引起消費者產生誤導,屬于重大瑕疵,故應當支持毛某主張的十倍價款懲罰性賠償請求。最終,法院判決:某商貿店退還毛某貨物3314元并支付毛某賠償款33140元。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是其不容推卸的社會責任。本案中,某商貿店作為對外經營且具有食品經營許可的商事主體,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從事銷售工作。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明的內容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對銷售者的監管及責任,其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等。某商貿店網絡銷售不符合上述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裁判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壓實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對規范網絡食品交易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指導作用。
針對日益突出的消費者網絡消費維權問題,法官提醒:首先,除幾類特殊商品外,經營者采用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其次,消費者要保存價格等證據,看清貨物之后再簽收。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最后,若商家無法聯系,網絡交易平臺亦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網絡交易平臺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儲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